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4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007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严格控制投资过快增长、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上来,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规范投资行为,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把好项目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严格执行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8项条件”,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和施工许可的要求,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和文件的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不得越权、违规审核(备案)项目。凡违反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开工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各级城乡规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其中,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有关规定办理,确保新开工项目从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申领的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是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闸门,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新开工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从严土地供应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新开工项目,以及未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新开工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开工项目必须通过用地预审和项目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要着重对新开工项目的占补平衡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对不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和征地补偿安置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宏观调控方针,对新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对新开工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和使用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及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开发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程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以及不能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地区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不同性质,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环环衔接,环环把关,环环制约。进—步完善信息互通制度,在审核项目时严格审核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完备,并及时将部门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抄送相关部门。抓紧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的交流,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做好投资项目信息公告工作
要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及时掌握投资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按照“不重、不漏、不假”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建立全省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新开工项目特别是5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开工后要及时办理统计登记,并做好跟踪统计。建立健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推进建设领域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平台建设,推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网直报工作,启动建立省、州(市)两级统计部门建设领域统计数据库,逐步构建全省投资宏观监测预警系统和项目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由州(市)发展改革委每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到全过程管理
有关部门在继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事前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核(备案)文件,并责令停止建设。

三、准确把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全面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紧密结合云南实际,在好字优先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全省经济发展好中求快、稳中求快、协调中求快。一是突出重点领域,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国家鼓励发展、能带动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改善民生的领域;二是突出重点项目,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特别要下大力气把国家鼓励的行业、产业方面的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好,确保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适度增长;三是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两高”项目,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这类项目对全省经济良性发展的不利影响,以投资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主动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符合“8项条件”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