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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市各城区(含各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20元/月提高到每人260元/月,市属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650元/年提高到每人700元/年。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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