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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
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7〕21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州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农民权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内容和任务

(一)内容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以县(市)为调查单位,在全州范围内利用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州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州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州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完成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和造册工作;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自治州、县(市)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实地相一致。

(二)任务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及调查数据汇总等。

1、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利用最新的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技术)资料,以1:1万比例尺图为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国家统一提供基础图件的基础上,各县(市)组织对城镇、村庄以外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查清全州农村集体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生产建设兵团每一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获取全州各类土地利用信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制作反映调查时点现状的各种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汇总形成各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查清农村集体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及生产建设兵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依法调处调查中发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界定争议范围,维持现状。充分利用土地调查成果,加快推进土地登记发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基本农田调查

各县(市)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3、城镇地籍调查

对城市、建制镇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地籍调查。各县(市)要在现有地籍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1:1000比例尺为主,对城市和建制镇内部的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大比例尺的地籍调查或变更地籍调查,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土地的位置、界线、数量、用途等,并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住宅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4、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及管理系统建设

(1)建立自治州、县(市)两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开展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和基本农田数据等进行管理,满足县(市)级日常业务管理需要;结合县(市)级管理模式,整合各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构建相应的自治州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并对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网络化管理,为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各县(市)按照地籍调查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快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土地登记工作的自动化、公开化。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开展城乡一体化和多用途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土地调查的科学含量和应用范围。

5、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

全面完成县(市)、自治州级数据汇总及接边工作(包括兵团);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2)图件编制

利用数据库管理和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采用缩编等手段,对全州土地调查图形数据进行整理缩编,编制出自治州、县(市)、乡镇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资料信息,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一是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议;二是对土地利用结构、集约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土地变化趋势;三是分析城镇建设用地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为城镇土地开发挖掘潜力,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四是从2010年开始,继续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现势性。

(4)成果应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立城乡数据库基础上,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和资料更新制度,初步实现地籍管理制度化、手段现代化,保持土地调查图件、数据成果与实地一致,为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管理政策提供快速高效准确的基础资料。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实行地籍信息产业化,提高地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先进行辖区内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然后进行城镇地籍调查。

(二)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还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三)与原有资料相衔接的原则。调查时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调查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和已经完成的县(市)级行政区域勘界等资料。

(四)实用与创新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查时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敢于创新,提高整个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五)实事求是,为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的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要为国家制定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2007〕3号)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调查办〔2007〕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6、《日常地籍管理办法》(1992国土[籍]字第8号)

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8、《集体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国土资发〔2001〕359号)

9、《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10、《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国土资发〔2002〕

247号)

11、《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资源部)

12、《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国土资源部td/t1010-1999)

13、《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国土资发〔2001〕245号)

14、《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ch2001-92)

15、《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1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市)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

17、《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省级汇总技术规则》(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1993)

18、《土地登记规则》(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19、测绘部门发布的相关测量规范

(二)自治区法规、规章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

3、《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4、《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试行)

5、《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6、经批准的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三)地方相关文件

1、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

调查的通知》(克政办发〔2007〕95号)

2、《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3、经批准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审定和发布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和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调查工作中经费保障、物资设备供应、基础资料和数据提供等重大问题;监督土地调查经费使用情况等。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国土资源局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土地调查办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决定;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检查验收办法、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等;审查各地上报的工作和技术方案及技术流程等,解答各种技术难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指导各地土地调查工作,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招投标工作;负责土地调查的经费分配和使用,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事件;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上报等具体工作。

自治州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及时研究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中,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土地调查的日常工作,承担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制定、经费预算、业务指导、工作宣传、人员培训、数据处理、汇总和检查上报等工作;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土地调查经费计划的报批,协调有关物资设备、基础数据和资料的落实。参与编写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调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工作;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的落实及保障工作,确保经费足额按时到位;自治州民政局负责提供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堪界成果资料、有关文件、图件和标准地名及各级政府的名称等,参与各级行政界线转绘到土地调查基础图件和制作乡(镇)级辖区以上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自治州建设局负责提供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数量等基础资料,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方面的基础资料及水利工程用地调查的技术指导,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方面的基础资料及农业用地调查的技术指导,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畜牧局负责提供草场方面的基础资料,指导草场用地调查的技术工作,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方面的基础资料,指导林业用地调查的技术工作,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环保局负责提供各级自然保护区方面的基础资料,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自治州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会同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数据的分析工作,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农三师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市)级行政辖区内兵团各团场土地调查数据,参与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和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克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提供和协调县(市)级行政辖区内军队用地调查数据,参与相关调查数据的评估工作;负责提供有关的基础图件、数据、资料。提供全州1:50000dem数据,并根据委托制作有关图件、数据。

(二)政策与技术保障

1、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工作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未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各县(市),将暂停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审批等工作。土地调查完成后,未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不得流转。

2、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县(市)及时更新数据报自治州,保证数据的准确、客观、现势。自治州土地利用数据库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3、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各阶段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和自治区“金土工程”、电子政务相衔接的数据成果标准,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成果监理机制

按照国家的要求,土地调查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单位全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全责。

2、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制度。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门培训和考核后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招标和中标方以合同方式确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双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职责。

3、建立检查验收机制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行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个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个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

本次调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分级负责成果的检查验收。县(市)级土地调查成果由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预检,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验收。同时,为加强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力度,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逐地块全面地外业检查和重点地类内业核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4、建立成果汇交制度。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将县(市)级调查成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五套,一套交当地县(市)国土资源局。一套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二套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套交自治区土地档案馆存档;将州级成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四套,一套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二套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一套交自治区土地档案馆存档。加强数据成果保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保留土地调查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工作计划

(一)总体进度安排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2007年6月至2008年2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自治州土地调查方案、技术补充规定的编制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成县(市)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县(市)级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用地界线(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兵团用地)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及结合图表。2008年10月前完成全州土地调查和州级、县(市)级汇总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2009年上半年参加自治区级汇总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县(市)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统一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交成果。从2010年开始,全州每年开展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土地管理。

(二)实施计划

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补充规定的制定,负责全州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检查,组织建设自治州及土地利用数据库等。

各县(市)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统一要求,根据本县(市)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写技术方案,报自治州批准。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逐地块全面的外业调查和重点地类核查工作。

结合已开展的土地更新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等工作,根据各县(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类指导。目前正在开展农村土地利用调查、城镇地籍调查的各县(市)原则上按照本次调查的要求,修改、补充完善调查成果,并通过验收后,可以列入本次调查计划。

(三)宣传方案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各乡(镇场)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安排培训课程,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技术方法培训技术人员。

七、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县(市)为调查单位进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调查成果、行政勘界,农业普查、人口普查、林业资料、草原资料等成果和资料信息。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新技术、新方法,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将土地利用数据库和正射影像图套合,目视盼读影像,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全面查清城乡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获取全州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土地利用调查图件的比例尺不得小于原土地详查的比例尺。同时加快各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的自治州、县(市)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城镇土地调查要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确定的有关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要实现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查询。

(二)技术方法

1、以航空、航天遥感影像为主要信息源

农村土地调查将以1:10000比例尺图为主,充分应用航空、航天遥感技术手段,及时获取客观现势的地面影像作为调查的主要信息源。采用多平台、多波段、多信息源的遥感影像,包括航空、航天获取的光学及雷达数据,以实现在较短时间内对全州各类地形及气候条件下现势性遥感影像的全覆盖;采用基于dem和gps控制点的微分纠正技术,提高影像的正射纠正几何精度;采用星历参数和物理成像模型相结合的卫星影像定位技术和基于差分gps/imu的航空摄影技术,实现对无控制点或稀少控制点地区的影像纠正。

2、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外业调查以1:10000比例尺为主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以航空、航天标准分幅dom为基础,添加图廓、行政境界等要素,形成的标准分幅调查底图,在此基础上建立县级辖区工程管理文件,管理行政辖区内全部标准分幅dom和县级行政境界。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采用成熟的目视解译与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块土地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

城镇地籍调查以1:1000比例尺图为主,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地籍调查的方法要因地制宜,可分别采用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3、基于统一标准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建设规范,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图形显示平台,以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管理数据库,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空间数据、属性数据、栅格影像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借助网络技术,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方式,有效存储与管理调查数据。考虑到土地变更调查需求,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另外,由于土地调查成果包括了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权属调查以及土地动态变化等数据,数据量庞大,数据库记录繁多,应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优化数据结构,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

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州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自治州、县(市)两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为国土资源日常管理、信息发布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统一的土地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土地信息传输、交换、共享及社会化服务的一体化。

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基础调查图件,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先进技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获取全州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互联互通的自治区、自治州、县(市)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城镇地籍调查,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及《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确定的有关技术路线和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建立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1、准备工作

按照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县(市)级国土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调查工作技术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2、资料收集

(1)图件资料

主要收集辖区内平面和高程控制资料、图幅控制面积结合图表、权属界线图、原详查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与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比例尺相一致的最新地形图和兵地确权资料,以及乡级行政界线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资料、建设用地审批与勘测定界有关图件等。

(2)数据资料

主要收集土地详查时的地类图斑面积量算表、汇总表、历年土地变更图斑面积量算表、汇总表和已完成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地籍数据库数据资料和人口普查、土壤普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及当地其他自然、经济、社会等基础资料。

(3)文字资料

主要收集土地详查时的有关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勘测定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调整、土地登记等文件资料。

3、内业预处理

(1)行政界线、权属界线转绘

县(市)级以上土地行政界线由自治区统一提供。乡、村级行政界线,农、林、牧、渔场等土地权属界线需转绘到调查的基础图件上。行政、权属界线没有变化的,使用原详查成果。

(2)遥感数据处理

本次调查遥感数据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提供。

(3)影像判读

将影像数据与原土地利用现状图或数据库进行套合。通过人机交互或目视判读,提取地类信息。地类边界、以影像为准,地类属性参考原土地详查结果。矢量化方法及精度符合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要求。

4.外业调查

(1)准备工作

①制定外业调查技术路线,准备外业调查相关工具。

②原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调查已经通过验收的县(市),外业调查要充分利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地籍调查图和相关资料。已经建立数据库的单位,可充分利用数据库的有关文件资料。

③各县(市)在调查区首先选择一个乡或村开展试点,试点的同时对参与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是作业人员熟悉技术规程、学习调查方法。

(2)行政权属界线核实调查

①县(市)级以上行政界线使用民政部门资料进行核实。有变化的,依据有关规定重新上报确认,不得随意变动,其他行政界线依据有关规定确认。

②乡(镇)、村级行政界线没有变化的进行核查。有变化或争议的,实地指界调查,填写相关协议书。争议解决不了的,按原土地详查工作界确认。

③土地权属界线应以原有的土地权属边界协议书和城镇土地权属调查资料为依据,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土地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没有变化的,实地复核,双方签字认可;原有土地界线已经变化的,要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实地调查、指界、签字,设置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争议解决不了的,按原土地详查工作界确认。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要在控制测量的基础上,实地勘测确定各宗地的界址。具体可参考相关技术规定。

④权属界线实地复核时,应填写县(市)权属复核调查情况表。实地调查、指界时,在填写县(市)权属复核调查情况表同时,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表。

(3)地类核实、调查

①原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调查已经通过验收的县(市),可将最新的遥感影像和原成果叠加,采取内业解释的方式判读,根据内业判读结果,有变化的地类应实地核实。内业判读没有变化的进行实地抽查。其他县(市)应采用全野外调绘的方式,实地调查。

②实地发生变化,但影像资料上没有变化的新设地类和新增线状地物,应实地补测。

(4)填写外业调查记载表

按外业调查记载内容要求,将外业调查内容记入调查记载表,填写文字必须清晰,并辅以图示。

5、内业整理

(1)利用内业预处理中形成的影像判读成果,借助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对照外业调查结果,进行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或更新。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2)修正原县(市)、乡(镇)图幅理论控制面积结合表,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

(3)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4)完成面积量算。以计算机量算面积图幅理论面积控制平差后为准,汇总各类土地面积、建立相关台账。

6、自治州数据接边、汇总

以县(市)为基本单位,以县(市)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为基础,编制自治州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汇总自治州土地控制面积。按照国家相关地(州、市)汇总技术规定和统计表格,汇总自治州各类土地面积。

八、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覆盖全州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形成一系列不同尺度的土地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相关文字成果和土地数据库成果等。

(一)数据成果

1、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面积数据;

2、各级行政区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3、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

4、各级行政区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

5、各级行政区各类土地的权属信息数据。

(二)图件成果

1、外业调绘图件;

2、由县(市)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输出整饰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各级(最小单位是村级)土地利用现状图挂图;

4、自治州、县(市)、乡(镇)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表(标明土地面积数字);

5、各级(最小单位是村级)基本农田分布图件;

6、土地权属界线图件;

7、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三)文字成果

1、综合报告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

(3)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专题报告

(1)各级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

(2)各县(市)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

(3)各级权属界线和行政界线调整协议书;

(4)各级土地调查工作技术方案;

(5)各级土地调查自检报告;

(6)外业检查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

形成集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主要包括:

1、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

2、各级土地权属数据库;

3、各级多源、多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库;

4、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5、城镇地籍信息系统。

以上成果均含电子数据。

九、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检查验收

(一)土地调查验收分为两步:一是调查外业工作检查验收,二是调查内业、数据库建设或数据库更新检查验收。调查外业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内业、数据库建设工作。

(二)土地调查外业成果,严格按照“自查-初验-监理-验收”的程序,进行调查工作的检查和成果验收。县(市)对调查外业工作进行自查,成果达到验收要求的,写出自检报告,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初步验收,初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监理结果报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验收通过后,可转入内业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三)调查内业、数据库建设或数据库更新,采用预检-监理-验收制度,委托专门的预检单位负责成果预检,预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监理结果报告。报自治区土地调查办公室进行土地内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的全面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立卷,形成系统的土地调查成果档案资料。

十、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自治区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新政发〔2007〕38号);《关于转发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土地调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调查所需航空航天资料的统一购置,基础图件的统一制作经费。自治州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出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土地调查

为保证自治州境内土地调查数据的完善性,农三师在克州境内的机构也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整体部署,同步开展该项工作,并纳入当地政府的成果汇总,其经费自行解决。

十二、附则

(一)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市)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反馈。

本方案由自治州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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