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活动范围变更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分包项目的申请》(浙久特材〔2010〕7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自行开展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活动中的渗透和目视检验工作,取消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9)38号)中关于渗透和目视检验的分包项目。 你公司须在核级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特此函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