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请示》(紫保发〔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请示》(紫保发〔201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