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字号】 残联[201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促进地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中国残联对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各地残联积极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制办,及时启动了本地区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目前,浙江省、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正在抓紧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各地实施办法修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重视。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修改不仅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更是依法促进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一次重要机遇。要做好实施办法修改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加强与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早日完成修法工作任务。 二、要努力谋求有所突破和创新,增强实施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规定,条款内容应当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施办法修改过程中,要力求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将能够反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适应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的内容纳入其中,努力使每个条款既“管用”又“好用”。 三、在加快推进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务必”。即务必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精神,务必贯彻中央7号文件和国办19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务必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国家法制建设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大局,顺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趋势,结合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切实做好地方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四、要把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作为一次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机会。要大力向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支持、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为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的法制环境和社会基础。 针对各地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中国残联组织部分地方残联共同研究起草了《〈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条例)》(主要条款参考文本),供各地在实施办法修改工作中参考。 《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条例)(主要条款参考文本)另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