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2007年以来,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开展了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推动全省城市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构建城乡现代流通体系,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省有条件的省辖市中心城区,继续推进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示范区建设进度:在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已开展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再新增2个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新增示范区工作期限为三年。 2.工作原则:坚持以社区为载体,积极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坚持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建设示范区。坚持政府推动,示范区建设主要依靠列入示范区的当地政府推动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坚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推进流通现代化。 3.主要任务 (1)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按照示范区建设方案,采取引进先进企业以及发挥本地区大型商贸企业优势的方法,引导若干商贸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示范区,重点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社区便民商业。企业也要根据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发展目标,拟定工作计划,整体推进。 (2)发展商贸便民服务网络。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城市社区为基本依托,引导商贸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社区超市、便利店、大众化餐饮、大众化洗浴等商业业态,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改善居民消费环境,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 (3)创新社区商业发展模式。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社区商业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加快引进优势企业,推动社区商贸服务业持续发展。发挥商贸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特点,积极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和谐发展。 (4)营造良好商贸发展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政策,确保各项促进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趋势以及管理体制等研究,结合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发展现状与特点,创新城市商贸服务业促进政策,重点研究出台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 二、支持方向与方式 1.支持方向:一是示范区引导品牌和骨干商贸服务企业,在城市社区开设或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直营或特许连锁超市、大众化洗浴、大众化餐饮、便利店、废旧商品回收、洗染等便民商业网点,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众就业。二是示范区内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或对社区老旧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项目(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2.支持方式:按照商务促进政策有关文件的要求,利用省级促进资金,对示范区的新建商贸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2010年,合肥市庐阳区、黄山市屯溪区按原计划支持;全省新增的2个示范区省级支持资金为100万元左右。根据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将向示范区倾斜。示范区所在省辖市、区政府要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资金支持;负责落实国家、省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政策,研究出台并落实支持本地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新增示范区条件 1.政府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对城市商贸服务业工作高度重视,已出台促进城市商贸服务业或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示范区工作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能够落实配套资金和出台进一步支持政策。 2.商贸服务发展优势明显。列入示范区的地区应为所在地级城市的中心城区,为城市商业中心所在地,具有一定辐射范围,交通比较发达,所在城市至少有两种(含)以上交通方式与其他城市互通;商业氛围较浓厚,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具有较为完善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 3.商贸服务业比较发达。从事商贸服务业的企业数量较多,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业等方面,拥有具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区域性大型商贸服务企业。当地经济发展对商贸服务业有较强的需求,商贸服务业从业人员较多,占服务业从业人员65%以上;三产比重在50%以上,商贸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40%以上。 4.商业的业态比较齐全。既有传统的百货商店,也有各类商品的专业店和品牌专卖店;既有现代化的大型超市,又有各种会员店、便利店,业态丰富、种类多样。社区商业比较发达,拥有1家以上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或2家以上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 四、新增示范区申报程序与材料 1.申报程序:各市商务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本地区城市商贸服务业情况调研,根据中心城区政府以及相关企业的意愿、条件,并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汇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0月10日前,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列入示范区建设申请。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示范区申报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示范建设单位。 2.申报材料:(1)省辖市中心城区政府商务局、财政局向市商务局、财政局的申请文件。(2)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申请文件。(3)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书面推荐意见以及拟配套支持的政策等。(4)地方政府已出台的促进城市商贸服务业或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5)2009年,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的商贸服务业相关指标情况(见附件1)。(6)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内的国家级、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数量、名称以及证明材料。(7)申请列入示范区单位城市商贸服务业情况介绍以及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说明。 五、示范区监督考核 在示范区建设期限内,省商务厅、财政厅每年对示范区城市商贸服务业工作进行考核,对上年考核不达标的,下年不得享受省级资金支持。 考核主要内容: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商贸服务业增加值的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新增商贸服务业从业人数占新增从业总人数50%以上。3.社区商贸服务业直营连锁店数量有所增加。4.上一年示范项目实施内容、进度是否与计划一致。5.项目实施是否取得预期效益,带动就业人数,其中含带动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人数。6.市、区政府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7.国家、省促进连锁经营、服务业发展政策以及本地区出台的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有关说明 1、被列入示范区建设的单位应以政府名义,编制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2、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一名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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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 |
数量(万元或人) |
增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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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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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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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服务业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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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贸服务业 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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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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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业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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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贸服务业 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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