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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08]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认真做好
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春节以后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省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由省煤炭局牵头组织国土、公安、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抽调近50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组,由厅(局)级领导带队,于2008年3月5日至15日分赴各市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及春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督查。此次督查发现,一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够,现场管理混乱,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甚至借复工复产整顿之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生产,个别地方在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上把关不严,一些县(市、区)复工复产矿井未经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对停产和关闭煤矿监控不力。现就严格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和复工复产工作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目前正值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的高峰时期,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逐一对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关。

二、在复工复产验收问题上各单位严禁定指标、赶进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各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孟学农省长2月14日在省政府《昨日要情》上“对恢复生产煤矿一定要严格标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点也不行”的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审批、有验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制订整顿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整顿,严禁借整顿之名擅自组织施工或生产。要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限,一般整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整顿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连续两次整顿仍不能达到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四、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施工或生产。

五、要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未完成检修任务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与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组织检修,严防设备带病运行,以确保企业科学、均衡、正常、合理组织生产。

八、对验收合格批准生产的矿井,各级各部门严禁下达超证载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发现“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决不能姑息迁就;对批准恢复施工建设的矿井,要加强监管,严禁批小建大,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边建设、边出煤。

九、对未申请复工复产或存在隐患未通过验收的矿井,防止其违法组织施工或借整顿名义非法生产。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或施工建设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对已关闭的矿井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十、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近期发生的瓦斯、水害、火灾事故的特点,督促企业做到停产不停通风、不停排水、不停瓦斯检查。凡因故停产停风的矿井,复工复产整顿前必须制定实施矿井恢复通风、排出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实施。要进一步加大对古空区、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的监控,切实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严防水害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管理,凡井下消防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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