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保障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发部门】 湖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08]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保障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湖政办发〔2008〕33号)


为规范改制企业职工保障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湖州市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对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设立职工保障金专户,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职工保障金的安全。改制后企业是职工保障金的管理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要在职工保障金专户中设立退休职工保障金分户,对职工留在改制企业工作到退休的,其对应的职工保障金由企业全额转入该分户,待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帐户、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时,专项用于职工退休后的各项社会保障。

二、企业要建立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监管小组,监督职工保障金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部门上报本企业职工保障金台帐及管理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企业的职工保障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在合并、分立、收购、转让等过程中不得将免除对职工保障金的管理责任作为前提条件,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新企业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然承接对职工保障金的管理职能和相关法律责任。

四、企业依法破产关闭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职工保障金的清偿工作。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