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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14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字号】 晋保监中介[2008]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14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晋保监中介〔2008〕26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等16家分支机构办理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晋人保寿险发 〔2008〕20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以下14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并州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国内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河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滨河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新建路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晋阳支公司。

二、你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保监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控,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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