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0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土地利用正常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结合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级干部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县(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观念意识。各地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覆盖面,使领导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各地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适应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使用土地,又要认真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做到各类建设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要切实加强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没有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加强非农建设项目管理,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界定非农业建设项目的性质,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得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并按照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严格审查用地规模。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要加强对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各地要对近年来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清查,全面掌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四、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控制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认真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要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以“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不得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要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五、严格执法。加强协作。坚决制止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坚决封堵非法用地的漏洞。对大量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08年3月28日前,将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