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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和《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1、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 3、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4、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 5、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明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接报,通知相关监管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和跨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政策等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六)推动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八)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组建深圳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保障技术、政策法规等研究工作。 (十)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任务。 二、市农业和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二)组织实施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许可和监督检验。 (六)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以批发为主的农贸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做好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八)负责农产品日常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固定场所内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实施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五)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六)负责对零售市场与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参与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或移交有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 (八)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九)负责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组织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 (十二)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三)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保健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查处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质量抽检和信息发布,负责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工作。 (二)参与起草保健食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保健食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责任,并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标准。 (三)依法监测保健食品广告。 (四)负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 (五)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基本建设的投入,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基本设施建设。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任务。 六、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和市场供应;配合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食品工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扶持优质食品工业产品的生产,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 (三)加大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四)负责全市“三绿工程”(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的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培育绿色市场工作。 (五)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规划并组织验收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七)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七、市委宣传部 (一)指导和协调全市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掌握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做好舆情应对。 (二)组织全市媒体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等公益宣传。 (三)及时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我市食品安全方面的舆情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八、市财政委员会 (一)根据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保障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抽样检验、宣传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经费执行情况。 (二)配合制订扶持食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九、市教育局 (一)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二)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三)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订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五)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六)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清理学校周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协助城管部门清理学校周边乱摆卖食品行为。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市城管局 (一)依法打击私屠滥宰违法活动,取缔私宰窝点,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二)依法取缔集贸市场外违法摆卖食品行为。 (三)负责餐饮、酒楼、食堂产生的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工作。 (四)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一、市公安局 (一)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深圳海关 (一)履行深圳口岸食品进出口监管的职责,打击食品走私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负责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标志、封识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经营单位以及场所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和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监控计划。 (五)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卫生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深圳口岸范围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研究制定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八)负责组织实施对深圳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四、市法制办 (一)参与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四)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五、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二)参与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十六、市监察局 (一)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二)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三)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七、深圳市盐务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政策法规。 (二)拟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业用盐生产、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 (三)依法管理全市加工盐及制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审核发放从事盐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许可证和盐业生产许可证。 (四)统一管理全市食盐的分配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的计划供应;负责省外调入盐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碘盐的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按照《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44号)等实施全市盐政管理。 (六)合理组织各区盐业专营管理。 (七)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十八、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一)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六)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七)组织、指导本辖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以上成员单位职责当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定调整时再协调做相应调整。 附件2:
关于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政府工作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的意见
一、与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分工的意见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接报由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处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现场控制和食品安全行政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二)重特大或跨部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按《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府办〔2005〕116号)进行,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三)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救治工作。 (四)重大活动保障任务由市保健办或市接待办直接通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开展相关保障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五)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可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如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 (六)食品检测任务可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承担。 二、与市农业局有关农产品监管范围和监管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机制的意见 (一)关于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管范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范围主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禽蛋、肉品、生鲜奶、蜂蜜、食用菌等及其经过挑拣、粉碎、屠宰、分割、保鲜、包装、冷冻等方法初级加工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划分及衔接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三十九条规定,我市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主要是: (1)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2)对如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 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③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违反如下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的。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未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名称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⑥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⑦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农产品监管与处罚职责主要是: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以批发为主的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零售市场与超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管。具体农批市场及以批发为主的农贸市场的范围由市农业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协商确定。 三、与市药品监管局有关假冒保健食品和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但未标注保健食品标识食品的监管职责的意见 对标示食品生产许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按普通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条款查处。对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保健食品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以及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的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由市药品监管局查处。 四、与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 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其在新区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等社会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新区管委会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新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国境口岸范围及监管职责划分的意见 (一)国境口岸范围及监管 目前深圳市国境口岸(从西至东)包括:机场口岸和福永口岸、大铲湾口岸、蛇口口岸(含妈湾、赤湾、五湾、东角头和蛇口装卸点等)、深圳湾口岸、福田口岸、皇岗口岸、罗湖口岸、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盐田口岸、梅沙海港口岸(未启动)等。 由于对口岸范围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建议原则上以口岸规划与建设部门划定的“口岸红线范围”为界,红线范围内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红线范围外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于无法确定“口岸红线范围”的,以口岸监管区的围墙、围网和建筑等物理隔绝为界;仍无法确定的,由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协商确定管辖。 (二)对深圳地区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管的意见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应经检验合格后,持有效《卫生证书》方可销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协商建立深圳市进口食品的市场索证准入机制,协同把好深圳市场的进口食品准入关,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六、关于禽畜屠宰和检验检疫有关职责划分的意见 (一)对禽畜活物及其产品等灌注泥沙、水或者其它物质行为的监管职责划分意见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规定,对禽畜活物及其产品等灌注泥沙、水或者其它物质行为的,如发生在定点屠宰场由市科工贸信委负责查处;如发生在私宰场所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如发生在市场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畜屠宰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意见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定点屠宰场的日常监管;驻场动物卫生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检疫许可和屠宰过程的检验检疫。 附件3: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机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深圳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检验检疫、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办事程序及信息公开方式。 (二)标准规范。包括食品安全与营养标准和许可事项与规范。 (三)总体信息。对管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食品种养、生产、销售、进出口、餐饮的有关行政许可及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事故信息。包括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食品召回信息。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统计报表等。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公布的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市农林和渔业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种养植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未经权威部门确认及依法公布前的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定a、b角信息员和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发布及保存等工作。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管理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报送办法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需专报通报的同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部门。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区政府,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七)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次月5日前报送或更新。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 (三)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创新监管信息、其他工作动态等应在文件签发或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按时限报送、反馈的其他信息,应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应以电子网络报送与公文传递的方式进行。 报送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信息,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送,再进行公文及电子网络报送。
第三章 分析评估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隐患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或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应邀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评估或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重要预警信息,应建议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四章 发布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遵循“负责者发布,发布者负责”的原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发布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 涉及本办法第二条(五)、(六)项规定的、全市性食品安全信息、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发布后必须做好归档以便存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指标。 第十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及时限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二次以上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为信息员)的管理,规范并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a、b角制度确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将信息员相关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信息员不宜频繁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信息员的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四条 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培训。 第五条 信息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开展信息工作; (二)负责所在成员单位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及联络工作; (三)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与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规划和计划; (四)参加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科研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深入推动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信息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严格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信息基础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等4个方面。 第四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信息报送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六条 信息基础工作共六项,每项5分,总计3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a、b角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有落实的措施和效果; (三)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四)每年系统内开展信息员培训活动;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按要求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及时通过文字等方式报送信息,其中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4条,市药品监管局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3条,市农业和渔业局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2条,各区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6条,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信息(本款所述信息不包括各部门自己在各种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错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及统计报表能按时、保质、准确报送; (四)需要反馈的信息能按时报送。 第八条 信息发布情况共3项,每项15分,总计45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信息发布前做好通报工作; (二)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三)所发信息有记录、有归档、可溯源。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及发布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下列分值按每条计分。 (一) 在《深圳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作的各类专报采用的:一般动态信息2分,汇报、总结类信息3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二)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3分,汇报、总结类信息5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8分; (三)在国家级各种信息载体上被采用:一般动态信息5分,汇报、总结类信息8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10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5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8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10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8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七)凡各单位事先已报送市食安办而未被采登的信息,如另行向《信息快报》或本系统的国家级政务网站等各种信息载体报送,最终被采用或获得上级领导批示的情形可参照本条上述规定计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项。 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范围内积分排名前两位,除各区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序列排在前六位的单位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在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0名左右。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0篇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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