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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因公因私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加强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请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请假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厅长及厅长外出期间主持厅务工作的副厅长因公因私外出离开太原,时间在2天以上(包括2天)的,须向王君省长请假,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副厅级领导、各市国土资源局长、厅机关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局长因公因私离开本埠的,须向厅长或厅长外出期间主持厅务工作的副厅长请假; 三、厅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本埠的,须向分管厅领导请假; 四、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因私离开本埠的,要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 五、市局局长、开发区分局局长因公因私离开本埠的,以书面形式通过厅办公室向厅长或厅长外出期间主持厅务工作的副厅长请假;厅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厅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请假的,须同时告知厅办公室; 六、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请假报告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视为擅自离岗。对工作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规定只限境内范围。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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