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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10]3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质监局: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同意在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质监局要按照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建设进度,保障建设质量,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尽早挂牌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服务节能减排的基础保障和监督促进作用。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顺利完成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的建设任务,尽快发挥效能,共同为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在安徽省建立“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安徽)”有关事宜的复函(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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