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2.发票简并情况一览表 3.通用发票票样(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以下简称“发票简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票简并的意义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各省市在2010年内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将普通发票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是建国以来范围最大、影响最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
(一)通过“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等手段,实现发票管理水平质的飞跃,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发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加强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二)清理、简并发票票种、统一发票式样。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两个减负”,减少纳税人申领多种发票产生的诸多不便,提高社会满意度,优化纳税服务。
(三)通过简并票种、压缩手工发票、采集开票数据,有效地适应机打发票的使用和网络发票的推广,为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和数据应用水平,实现由“以票控税”转为“信息管税”奠定基础。
二、发票简并方案的基本内容
我市发票简并工作的总体思路为“机打开票为主,小额手工票和定额票为辅,取消大额手工发票,逐步淘汰小额手工发票,全面实现数据采集,逐步开展票表比对、发票稽核和查询辨伪”。启用总局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暂时保留我市26种行业发票,取消46种行业发票。(详见“发票简并情况一览表”,附件二)
(一)启用总局统一式样通用发票
1.通用机打发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公路内河运输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平推式发票规格为:241 mm×177.8 mm和210mm×139.7mm共2种规格(式样见附件三)。票面为镂空设计,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行业类别”按照开票人经营范围对应的营业税税目设置,如“饮食业”、“旅店业”、“娱乐业”、“文化业”等。
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 mm,仅设置发票联。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印刷单位”、“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全部由机器打印。
2.通用定额发票
(1)通用定额发票为并列二联,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划分为壹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9种面额,规格为175mm×77mm。按适用行业划分为两大类设置两种颜色,一类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另一类适用于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和娱乐业。
(2)通用有奖定额发票为并列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划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5种面额,规格为213 mm×77mm。仅适用于饮食行业,仍按现行先税后票方式发售,奖金、奖级及布奖比例保持不变。
(二)取消大额手工发票和行业定额发票
1.取消广告业、饮食业、旅店业和服务业(十万元版)等7种手工发票,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用票人应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暂不具备机打条件的可使用千元版、百元版服务业手工发票(饮食业除外)或通用定额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免费提供给用票单位使用。
2.取消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邮政业定额发票等25种行业定额发票,使用相应的通用定额发票。
(三)简并行业机打发票
取消已实行机打的国际货代、保险中介、邮政业等14种行业发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简并冠名发票
通用机打、通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可以代替冠名发票的,一律使用新版通用发票,不再批准印制冠名发票。
对用票单位的发票格式、联次等特殊,用票量较大,通用机打、定额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在其发票可实现机打与数据采集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冠名发票审核批准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除总局明确暂时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外,鉴于某些行业发票的特殊性,如涉及医保管理的医疗发票、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的出租汽车发票、业务系统独立的路、桥、船、渡发票、公有住房出售发票等26种发票报总局备案后暂时保留。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景区、文化体育门票等继续纳入冠名票管理予以保留。
三、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广机具开票
为适应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主管地税局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机打发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今后推广网络发票创造条件。各主管地税局按用票人实际经营的行业、经营项目核定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的行业类别、开具项目及单张最高开具限额,并初始化到用票人的客户端开票软件。
(二)采集开票数据,逐步开展票表比对
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开票数据,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开展票表比对工作,对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与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异常的,生成比对异常预警。
(三)强化发票防伪措施
我市新版发票将增加由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和4位随机校验码组成的24位一维条码,方便公众识别和查询,并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的套票行为。同时,将目前饮食定额(有奖)发票上印制的防伪图标推广应用到新版通用发票。
(四)整合发票真伪查询功能
整合现有12366、互联网查询发票真伪功能,将有奖发票查询与普通发票查询合并。消费者通过上网或拨打12366录入24位加密码和其他校验数据(汉字或密码)可直接判定真票、假票和无效票。同时,津税系统中增设发票真伪查询功能模块,解决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消费者上门查询发票真伪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一)2010年8月底前
改造津税系统和税收管理工作平台,开发客户端开票系统,完成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推进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以及使用自行开发软件的用票单位的软件调整工作;确定我市新版通用发票的印制方案;拟定相关配套文件。
(二)2010年9月至10月中旬
制发发票简并工作方案,印发发票简并公告和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发票简并的重要意义,以及简并统一后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公众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的认知度,通知用票单位做好机具开票的准备工作;开展新发票管理模式相关培训;各主管地税局选择部分纳税人试运行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及客户端开票软件;不断完善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新版通用发票的印制。
(三)2010年10月下旬
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新版通用发票入库;各主管地税局开始核定纳税人开票信息并做好开票软件初始化和相关培训辅导工作。
(四)2010年11月至12月
对外发售新版通用发票;按月采集纳税人开票信息。
(五)2011年起
全面实行新版各类通用发票,除暂时保留报总局备案的以外,废止旧版普通发票,做好旧版发票缴销收尾工作;简并冠名发票;全面采集纳税人开票信息,逐步实行票表比对、发票稽核比对与查询辨伪;不断完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此次发票简并工作,对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确保发票简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密切协作
发票简并工作涉及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业务做出了较大的调整。各主管地税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分工明确,密切协作,加强对新版发票的宣传培训,使每个纳税人都能了解发票简并的意义和新版发票的使用及查询辨伪方法。
(三)统筹安排,优化服务
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本方案的时间要求统筹安排本单位发票简并的实施计划,细化工作步骤,合理控制旧版发票的发售数量,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既要满足用票单位的发票使用,又要尽可能减少因换版所造成的发票损失。耐心辅导开票软件的使用方法,优化纳税服务水平。
各主管地税局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市局征管处。新版发票的启用、领购,旧版发票停用、缴销等相关具体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
发票简并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分类序号 | 发票名称 | 现行填开方式 | 简并方式 | 替代票种 | 备注 |
| 1 | 1 | 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十万元版)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2 | 2 | 天津市服务行业旅店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3 | 3 | 天津市饮食行业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4 | 4 | 天津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5 | 5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6 | 6 | 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 | |
| 7 | 7 |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电子客票行程单 | 非税务管理 |
| 8-13 | 8-13 | 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1、5、10、50、100、200(六种版额) | 定额 | 取消 | 通用有奖定额 | |
| 14-16 | 14-16 | 天津市邮政业定额发票1、5、10(三种版额) | 定额 | 取消 | 通用定额(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 | |
| 17-20 | 17-20 | 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专用)定额发票 2、3、10、50元(四种版额) | 定额 | 取消 | 通用定额(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 | |
| 21 | 21 | 天津市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0.5元 | 定额 | 取消 | 通用定额(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 | |
| 22-26 | 22-26 | 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1、5、10、20、30(五种版额) | 定额 | 取消 | 通用定额(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 | |
| 27-32 | 27-32 | 天津市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2、5、10、50、100(六种版额) | 定额 | 取消 | 通用定额(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和金融保险业) | |
| 33 | 33 | 天津市邮政业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34 | 34 | 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建筑业统一发票 | |
| 35 | 35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工本费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10mm×139.7mm) | |
| 36 | 36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37 | 37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38 | 38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39 | 39 | 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 | 手写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40 | 40 | 机打 | ||||
| 41 | 41 |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代开)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41mm×177.5mm) | |
| 42 | 42 |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 手写 | |||
| 43 | 43 |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10mm×139.7mm) | |
| 44 | 44 | 银行(邮政)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带边孔)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10mm×139.7mm) | |
| 45 | 45 | 银行(邮政)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不带边孔) | 机打 | |||
| 46 | 46 |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 机打 | 取消 | 通用机打(210mm×139.7mm) | |
| 47 | 1 |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 机打 | 保留 | ||
| 48 | 2 |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 保留 | |||
| 49 | 3 |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 | 机打 | 保留 | ||
| 50 | 4 | 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 保留 | |||
| 51 | 5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 机打 | 保留 | ||
| 52 | 6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 保留 | |||
| 53-54 | 7-8 | 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专用发票a\b | 机打 | 保留 | ||
| 55-56 | 9-10 | 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专用发票a\b | 机打 | 保留 | ||
| 57-58 | 11-12 | 天津市医疗挂号、诊察费专用发票a\b | 机打 | 保留 | ||
| 59 | 13 |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天津市商业银行代收) | 机打 | 保留 | ||
| 60 | 14 | 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 | 机打 | 保留 | ||
| 61 | 15 | 路、桥、船渡收费专用发票(双联) | 机打 | 保留 | ||
| 62-64 | 16-18 | 路、桥、船渡收费专用发票(通行费、通行费外高、通行费外埠)(三种) | 机打 | 保留 | ||
| 65 | 19 | 天津市客运出租发票 | 机打 | 保留 | ||
| 66-70 | 20-24 | 路、桥、船渡收费专用发票1、5、20、28、50(五种版额) | 定额 | 保留 | ||
| 71 | 25 | 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 | 手写 | 保留 | ||
| 72 | 26 | 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 | 手写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