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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和单位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0]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制订的《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 省旅游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
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寄生虫病。国家决定从2010年起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为切实做好我省疟疾防治工作,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制订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行动计划》),结合我省疟疾流行特点和防治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各项目标。 二、疟疾流行特点与流行区分类 我省为疟疾疫情不稳定地区,主要传疟媒介为中华按蚊,20世纪90年代,在南京、淮安、扬州的部分丘陵地区曾存在嗜人按蚊。疟疾流行以间日疟为主,20世纪80年代,部分地区曾有恶性疟传播。全省已于1990年成功阻断恶性疟传播,但2000年以来,在淮河以北局部地区出现了间日疟疫情回升,由境外输入本省的恶性疟病例也呈上升趋势。近几年,随着《江苏省疟疾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07-2015年)》以及江苏省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实施,间日疟疫情回升趋势已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全省疟疾发病率降至0.5/10万。 根据2006年-2008年疟疾疫情报告,全国流行区以县为单位分四类:一类县为3年均有本地感染病例,且发病率均大于或等于万分之一的县;二类县为3年有本地感染病例,且至少1年发病率小于万分之一的县;三类县为3年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流行县;四类县为非疟疾流行区。对照国家确定的疟疾流行区分类标准,目前,我省106个县(市、区)和7个经济开发区共113个单位中,有二类县(市、区)82个、三类县(市、区)31个,无一类县和四类县。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到2018年,全省达到消除疟疾标准;到2020年,全省通过国家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二)阶段目标 1.全省31个三类县(市、区)和无锡、常州、苏州、连云港、盐城5市所辖25个二类县(市、区)共56个县(市、区),到2012年,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2015年底前,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2.南京、徐州、淮安、宿迁4市所属的六合、铜山、睢宁、邳州、洪泽、盱眙、泗阳、泗洪8个二类县(市、区),到2015年,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2018年底前,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3.其他49个二类县(市、区),到2014年,实现无本地感染疟疾病例目标,2017年底前,达到消除疟疾标准; 4.达到消除疟疾标准的县(市、区),继续开展巩固监测工作,到2020年,全省通过国家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三)工作指标 1.技能培训 (1)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从事疟疾防治相关业务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及消除疟疾工作技能培训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 (2)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从事内科、妇科、儿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专业的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生以及二类县的村卫生室医生,接受疟疾防治知识和诊断、治疗技能培训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 (3)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相关检验人员,接受疟原虫血片镜检技能培训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1)到2012年,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全部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2012年,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100%。 (3)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接受疟原虫血检人数占辖区人口数比例分别达到:二类县(市、区)2012年不低于1%,2015年不低于2‰;三类县(市、区)2012年不低于2‰;其中,疟疾传播季节(每年5-10月)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4)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受实验室检测的比例:2012年,达到100%;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得到基因检测的比例:2012年,达到75%;2015年,达到100%。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2012年,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到2012年,疟疾病例诊断后12小时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到2012年,疟疾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在疟疾传播季节,二类县(市、区)居民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的比例:2012年,达到80%;2015年,达到90%。 6.健康教育 (1)到2012年,二类县(市、区)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2012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 7.到2018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部通过消除疟疾考核认证。所有通过认证的县(市、区),县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保持完备的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能及时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进行实验室基因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根据《国家行动计划》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疟疾流行特点、防控工作和能力状况,采取适当的防治策略和措施。其中,二类县(市、区)实施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三类县(市、区)实施以加强疫情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苏北地区的三类县(市、区)重点加强消除疟疾能力建设。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例。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由省培训到市、市培训到县(市、区)、县(市、区)培训到社区和乡村,按期达到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具备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能力,配备发热病人血片镜检所需器材,及时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按期达到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并采制滤纸血;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进一步进行实验室基因检测,按期达到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指标。 2.规范治疗疟疾病例。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其中,对境外输入的疑似恶性疟病例可直接采用青蒿素类药物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例要进行全程督导服药。为提高临床治疗及时率,市、县(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疟药品,并加强对药品保存和使用的管理。2015年底前,每个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用于治疗间日疟的氯/伯喹至少30人份,用于治疗非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10人份,用于抢救治疗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青蒿素类注射剂至少10人份(蒿甲醚和青蒿琥酯各5人份);每个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氯/伯喹至少10人份,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5人份,蒿甲醚、青蒿琥酯各1人份。2015年后的药品储备数量根据各地消除疟疾工作进程进行调配。 3.依法加强疟疾疫情报告与病例核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在1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所有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血片,要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所有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滤纸血,要送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进行基因检测。 4.严格开展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疫点,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1周内开展疫点处置工作。疫点处置范围为病例所在的自然村或居民小组。疫点处置措施包括对疫点内所有居民进行走访调查,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采集血样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快速诊断试条(rdt)检测,对检测阳性者给予抗疟药规范治疗;并组织对疫点所有住户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灭蚊措施。同时,通过向居民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等方法,开展疟疾防治知识教育。 5.有效落实休止期根治和人群服药。各地要在每年疟疾传播休止期,组织对上年度发现的所有间日疟病例进行休止期根治。2015年前,六合、铜山、邳州、睢宁、洪泽、盱眙、泗阳、泗洪8个县(市、区)还应组织对病例全家及四邻采取扩大休止期治疗措施。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降低蚊虫密度。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每年组织开展1-2次大规模环境清理活动,采取综合性措施清除蚊虫等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场所。进一步强化城乡社区、国境口岸等重点单位蚊媒生物防护措施,并根据媒介蚊虫生物学特点,科学开展灭蚊活动。 2.抓好个人防护。提高居民防蚊意识,提倡在疟疾传播季节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1.强化公众疟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国疟疾日”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国家消除疟疾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疟疾防治工作的积极性。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机构,要开发和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为开展公众宣教提供技术支持。 2.强化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入境口岸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屏幕等设施,在出入境旅客通道摆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旅游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组织对领队、导游人员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培训,向旅客和游客宣传疟疾防治知识。 3.强化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工作指导。中小学校要结合健康教育课或主题班会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疟疾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并通过发放规范性宣传教育制品等方式,向学生家庭宣传相关防治知识。 4.强化社区宣传教育。二类县要在各医院候诊大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三类县应在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 (四)加强流动人口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卫生、教育、公安、商务、旅游、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疟疾防治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定期向公众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旅游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定期不定期向旅游者发布境内外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 2.开展出境人员疟防知识宣传和防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提供咨询服务。旅游、商务等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劳务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为出境人员提供抗疟药品和防蚊设施,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境人员疟防知识宣传和培训。 3.做好入境人员疟疾筛查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在入境口岸对自境外疟疾高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疟疾病例信息。各级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返回居住地的境外输入疟疾病例以及居住地周围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同批集中入境人员进行追踪随访和健康宣教。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入境人员疟疾防治相关工作。 4.加大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力度。建设单位在疟疾流行区建设大型工程,要为施工人员提供蚊帐等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并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病例发现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感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信息,协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沟通等工作。 (五)加强疟疾监测检测网络建设 1.健全全省疟疾实验室网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规范开展发热病人的疟原虫血片镜检。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血片进行复查,并抽查至少5%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确诊的疟疾病例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1%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建立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全省疟疾实验室网络的质量控制与督导,以及对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滤纸血样进行基因检测。各级实验室要定期进行技能考核与质量控制,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2.开展主动病例侦查。二类县每个乡镇在疟疾传播季节(每年5-10月)至少开展5次主动病例侦查,对近2周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检或rdt检测。 3.实行媒介监测与疟原虫抗性监测。根据我省地理环境、疟疾疫情及传播媒介种类,选择12个哨点县开展传播媒介种类、密度和对杀虫剂敏感性监测,选择2个哨点县开展间日疟原虫对氯/伯喹的敏感性监测。 4.做好消除疟疾地区的监测工作。对已达到消除疟疾标准的地区,继续开展相关医务人员疟疾诊治技术培训,重点加强临床疑似疟疾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并加强对来自疟疾流行区人员的疫情监测,防止出现继发病例。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省人民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地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省消除疟疾工作,建立由省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除疟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血地防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六合、铜山、邳州、睢宁、洪泽、盱眙、泗阳、泗洪8个县(市、区),要建立县级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加强整体部署,落实项目任务。军队系统消除疟疾工作按照军队管理体系组织,与当地政府消除疟疾工作计划同步实施。武警、公安现役部队的疟疾防治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除疟疾工作相关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疟疾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出入境人员疟疾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广电部门负责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负责将疟疾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充分发挥各级爱卫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蚊虫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省、市两级分别建立消除疟疾专家技术指导组,健全寄生虫防治与病媒生物防制专业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疟疾技术方案,为实施消除疟疾行动提供技术支持。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设立省级消除疟疾项目办公室,充实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加强消除疟疾行动的技术培训和督导评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负责疟疾等寄生虫病防治的专门科室并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消除疟疾行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承担消除疟疾工作任务的科室,并配备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负责消除疟疾工作。各级卫生部门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业务水平。 (四)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工作实际,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疟疾防治工作予以支持。按照全球基金项目管理要求,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类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全球基金项目单独账户,三类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消除疟疾专项经费账目。合理利用全球基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疟疾防治资金,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消除疟疾工作。 (五)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督查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消除疟疾实施计划和方案,并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督导检查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和抽查。各县(市、区)在达到消除疟疾工作目标并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消除疟疾考核评估。各市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所属县(市、区)进行复核,确认达到相关考核标准后,报请省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评估。省人民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考核评估组对申请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
江苏省疟疾流行区分类及消除疟疾达标年度计划
市别 三类县(31个) 二类县(82个) 2015年前达标 (31个) 2015年前达标 (25个) 2017年前达标 (49个) 2018年前达标 (8个) 南京 白下区、雨花台区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浦口区、栖霞区、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 六合区 无锡 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 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无锡新区 徐州 鼓楼区、云龙区、九里区、贾汪区、泉山区、丰县、沛县、新沂市 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 常州 钟楼区 天宁区、戚墅堰区、新北区、武进区、溧阳市、金坛市 苏州 平江区、高新(虎丘)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 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 南通 港闸区、如东县、启东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崇川区、通州区、海安县、如皋市、海门市 连云港 连云区、灌南县、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浦区、海州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 淮安 清河区、楚州区、淮阴区、清浦区、涟水县、金湖县 洪泽县、盱眙县 盐城 亭湖区、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 射阳县 扬州 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邗江区、维扬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江都市 镇江 扬中市、镇江新区 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丹阳市、句容市 泰州 高港区 海陵区、兴化市、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泰州经济开发区 宿迁 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 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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