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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食安委[20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机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和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深圳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检验检疫、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办事程序及信息公开方式。 (二)标准规范。包括食品安全与营养标准和许可事项与规范。 (三)总体信息。对管辖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食品种养、生产、销售、进出口、餐饮的有关行政许可及环境监测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 (五)事故信息。包括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处理情况,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六)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食品召回信息。 (七)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统计报表等。 (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公布的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其中,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及时将食品安全综合信息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市农林和渔业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种养植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市药品监督局负责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保健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抽检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未经权威部门确认及依法公布前的食品安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引用或对外公布。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员队伍,确定a、b角信息员和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发布及保存等工作。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的管理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报送办法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需专报通报的同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部门。 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区政府,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监管职责内收集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后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七)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次月5日前报送或更新。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所述食品安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 (三)各成员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创新监管信息、其他工作动态等应在文件签发或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求按时限报送、反馈的其他信息,应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应以电子网络报送与公文传递的方式进行。 报送本办法第二条第(五)、(六)项信息,应按规定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送,再进行公文及电子网络报送。
第三章 分析评估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隐患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必须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难以确定的重要信息或复杂、矛盾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应邀请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评估或组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重要预警信息,应建议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四章 发布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遵循“负责者发布,发布者负责”的原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及时发布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食品安全信息,并对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 涉及本办法第二条(五)、(六)项规定的、全市性食品安全信息、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发布。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发布本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必须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发布后必须做好归档以便存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八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指标。 第十九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内容及时限报送食品安全信息二次以上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违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为信息员)的管理,规范并促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a、b角制度确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并将信息员相关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一般情况下信息员不宜频繁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信息员的相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熟悉食品安全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四条 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基础技能培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信息员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培训。 第五条 信息员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等开展信息工作; (二)负责所在成员单位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沟通及联络工作; (三)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研究讨论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参与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规划和计划; (四)参加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科研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拓创新,深入推动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信息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务信息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严格标准、突出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信息基础工作、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等4个方面。 第四条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信息报送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信息发布与信息采用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考评,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六条 信息基础工作共六项,每项5分,总计3o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有明确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a、b角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并有落实的措施和效果; (三)形成覆盖本系统的运转有效的工作网络; (四)每年系统内开展信息员培训活动; (五)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六)按要求参加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信息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能及时通过文字等方式报送信息,其中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4条,市药品监管局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3条,市农业和渔业局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2条,各区平均每月至少报送信息6条,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时报送信息(本款所述信息不包括各部门自己在各种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紧急重要信息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错报; (三)专约、专报信息及统计报表能按时、保质、准确报送; (四)需要反馈的信息能按时报送。 第八条 信息发布情况共3项,每项15分,总计45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一)信息发布前做好通报工作; (二)及时、准确、规范发布相关信息; (三)所发信息有记录、有归档、可溯源。 第九条 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及发布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下列分值按每条计分。 (一) 在《深圳食品安全与营养信息》简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作的各类专报采用的:一般动态信息2分,汇报、总结类信息3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5分,紧急重要信息5分; (二)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一般动态信息3分,汇报、总结类信息5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8分,紧急重要信息8分; (三)在国家级各种信息载体上被采用:一般动态信息5分,汇报、总结类信息8分,分析及预警类信息10分,紧急重要信息10分; (四)市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如阅研类批示)每条加5分,重要性批示(如对内容肯定性批示)每条加8分,决策性批示(如要求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方案中实施的批示)每条加10分; (五)省级领导批示:一般性批示加8分,重要性批示加10分,决策性批示加15分; (六)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七)凡各单位事先已报送市食安办而未被采登的信息,如另行向《信息快报》或本系统的国家级政务网站等各种信息载体报送,最终被采用或获得上级领导批示的情形可参照本条上述规定计分。
第四章 评选项目
第十条 评选深圳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两项。 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区政府范围内积分排名前两位,除各区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序列排在前六位的单位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在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0名左右。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信息。主要是以信息纳入领导决策领域,领导对信息有重要批示或决策性批示,在领导指导工作、科学决策中起到重要作用为标准,每年评选10篇左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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