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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负责,接受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结束前的试题试卷(含副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第五条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本市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市畜牧兽医局制定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保密制度执行,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青岛考点办公室负责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试卷的启用,以及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对参与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 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试卷、答题卡的运送、交接、保管、监考及试卷、答题卡的回收和保管等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 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 试卷运送
第九条 试卷通过机要交通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由山东省考区发送至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务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第十条 试卷采用直接押运方式运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车运送;火车运送试卷的,应当乘坐软卧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 (二)指定专人负责运送全程监控;单车运送时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运送时每车不得少于两人押运; (三)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严禁搭载与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押运过程中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随时报告运送途中情况;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安和保密部门报告,并立即上报山东省考区办。 (五)原则上不得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航空运送的,考点办公室应当报省考区办公室,经省考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两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一条 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接收的机要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在交接现场,试卷接收单位除机要员外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考点办公室接收试卷清点无误后,立即将试卷接收单传真报告省考区办公室。
第三章 试卷保管
第十三条 考点办公室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将试卷统一存放在试卷保密室保管。 试卷保密室应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是钢混或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存放试卷的铁柜钥匙由机要员掌管,试卷保密室钥匙实行双锁管理,分别由考点办公室负责人、试卷接收人掌管。 除机要员、试卷交接人员和考点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试卷保密室。进入试卷保密室须有详细的记录。严禁将计算机、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带入试卷保管场所。 第十四条 试卷保管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上网、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应当在每天18:00时向考区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负责人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第十五条 考点办公室在考试前保管试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天。
第四章 试卷的领取、分发、使用和销毁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机要员共同到试卷存放场所领取试卷,检查试卷袋密封无损后领出。 考点办公室应当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从存放场所运送到考场保管室。 第十七条 分发试卷时,考点办公室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监考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八条 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考场监考员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缺考的试卷,不得拿出考场或者监考员自行做题。 第十九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第二十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试卷和答题卡,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将答题卡放回规定包装袋,送到考场试卷保管室密封并签字。 考点办公室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在考场试卷保管室对考生的试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场所保管。考点办公室机要员应当对答题卡的清点、封装和移交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点办公室应当在考试结束后次日下午17:00前,通过机要交通或者直接押运等方式将本考点的答题卡送交考区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存和公开考试试卷。 试卷应当在考区办公室派出的监督员和考点办公室主任的监督下,在考试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全部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备用试卷应当全部回收到考区,由考区办公室审核、清点后,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填写销毁记录。
第五章 成绩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正式公布当年考试合格标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当年考试合格标准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执业兽医考试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根据其性质、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试卷、答题卡运送、交接、保管、回收及监考等环节工作的非考务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行为的,相关考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工作,并视其性质、情节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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