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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发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鄂府发〔2008〕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精神,为逐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可享受的医疗待遇水平,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成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高至280元(新增140元),缴费标准提高的部分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分担办法为:政府在原补助1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0元补助(其中东胜地区的城镇居民由原市级财政和东胜区财政各承担50元增加至各承担70元),城镇居民个人在原缴费4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未成年城镇居民(在校生和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高至16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60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1万元提高至3万元。

三、以上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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