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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颁发部门】 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08]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消防工作的通告
(台政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临近,明火上坟祭祖活动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全市已进入森林消防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3月29日至4月13日为全市森林消防禁火期。在森林消防禁火期内,全体公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上坟祭祖和送葬时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
(二)禁止在林区和林缘烧灰、烧坎、炼山等一切生产用火;
(三)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
(四)禁止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林区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明森林消防责任,组织力量深入森林消防第一线,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消防、安全生产和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等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植树、献花祭祖等新风尚。各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玩火、不在林区和林缘野炊等。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村(居)民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违法用火。

四、各旅游景区、水库库区和森林公园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安全。

五、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森林消防规定。

六、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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