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年审年检项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在2007年年审年检项目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及省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方案》中减少年审年检项目50%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对行政审批年审年检项目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去年清理行政审批年审年检工作的基础上,从以下三个方面再进行一次自查清理:

(一)是否有漏报的年审年检项目(含非行政许可项目);

(二)是否有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取消的项目;

(三)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各部门就改进审验内容和方式,减少年审年检环节、审验频次,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提出具体意见。

二、时间安排

各部门要在2008年3月2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胜夫,联系电话:88905830)。

三、清理方法

各部门如有取消、增加、调整或改变年审年检方式和内容的年审年检项目,须逐项填写年审年检项目呈报单(见附表),连同情况说明,报省政府法制办。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年审年检项目的自查清理,按时报送清理意见,确保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对本部门实施的年审年检项目,要做到全部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凡未经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年审年检项目,今后一律废止。

(三)对建议保留的年审年检项目,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减少审验频次,提高工作效率。省法制办对各部门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后,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决定。

附表:年审年检项目呈报单(略)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