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的通知
(东经贸〔2008〕70号)
石龙、大朗、虎门、长安、大岭山镇经贸办、财政分局:
为发挥市财政资金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东经贸〔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申报2008年第一批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扶持对象
1.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为某个产业集群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物流和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公共技术和设备,以及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的咨询、推广、培训、产品预检等开放式服务的机构。
2. 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区域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项目。
3. 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指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等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建设环保设施、设立设备租用中心等项目。
4. 配套资助项目
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以上项目为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或市政府决定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项承担单位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2. 所在镇(街)政府须承诺给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或投资引导;
3. 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要报经市经贸局备案,其中项目承担机构须与市经贸局签署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向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优惠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1. 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持有单位必须是受镇(街)政府委托的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2. 所在镇(街)政府承诺给予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
3. 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须由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组织评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
(三)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1. 项目承担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须筹集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资金;
2. 项目经市经贸局确认为有利于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改善环保条件、提高生产服务水平。
(四)配套资助项目
获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三、申报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项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区域品牌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2);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区域品牌培育实施方案;镇(街)同意资助建设的文件;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委托有关单位设计集体商标、商标注册和推广及管理等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3);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配套资助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获得国家、省产业集群建设扶持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四、申报要求
(一)第一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二)项目材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一式三份报市经贸局。
(三)镇(街)机构申报的项目一律由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审查后上报市经贸局;
市属机构申报的项目资料直接报送市经贸局;
本通知在市经贸局网站www.dgetb.gov.cn公告栏上公布,申报机构可在网上查询和下载申报表格。
项目申报联系人:
市经贸局 麦伟林,电话:22229720;
市财政局 邝树祥,电话:22831058。
二оо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