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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法[2008]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的通知
(津食药监法[2008]99号)


各分局、执法大队、机关相关处室:
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现对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规定》第三条重大案件标准进行以下明确: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批准证明文件,处罚标的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或者标的金额不足10万元,但罚没金额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的案件为重大案件。
对重大案件的办理,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规定》办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局印发的《关于对重大案件管辖进行补充的通知》(津食药监法[2007]240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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