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
(包府发〔2008〕16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总量和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扎实地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前提,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基础,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依法公正、五险统一、共同参与、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和可靠完整的原则,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收入,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二、加强核定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核定准确率
(一)完善核定内容。
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全额进行核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均属核定范围。
(二)调整缴费年度。
为了便于与会计年度衔接一致,真实反映缴费单位的工资水平,从2008年起将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缴费年度,不再执行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费年度。与之有关联的具体业务工作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用人单位可仍按上年度核定的基数预缴,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三)改进核定方法。
1.核定工作采取全面核定与重点核定、现场核定与集中核定、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对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实地核定;对小型用人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对无法联系和已停产的企业,可直接按缴费基数的下限核定;用人单位要在核定后三日内将核定结果向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
2.参加市级统筹的各旗县区属用人单位要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保险费核定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各旗县区人事劳动部门抽调人员参与核定。
(四)核实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80%-30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超过300%以上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核定材料,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基础上,按再提高20个百分点的标准直接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长效机制,每年要对用人单位以前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查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要与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缴并将结果反馈地税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对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手续、追加征缴计划、到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稽查检查用人单位及其分(子)公司或车间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三)要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实现规范管理。
(四)稽查检查前要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检查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查检查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查检查工作记录》,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查检查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步跟踪监察。
四、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一)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核定绩效评价和奖励制度。每年要对缴费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缴费基数核定增长情况、缴费基数核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必要奖励。
1.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基数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给予0.5%核定奖励。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审核超出基数的0.5%给予检查奖励。
2.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的扩面、核定、征缴、支付、监察以及补充社会保障业务经费。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
(二)加强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执法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按照稽查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依法开展工作。要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工作效能、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建立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对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曝光,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建立用人单位缴费诚信评价制度,努力营造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缴费诚信制度。要将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列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诚信评价指标,实行缴费诚信评价指标的公示制度,增强公开性和公正性。要通过稽查检查,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基础数据和情况,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数据库,制定严格的评定程序,推行评定“缴费诚信示范单位”和“缴费失信单位”,并通过新闻传媒予以褒贬,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和氛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领导,市政府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包头市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三位一体、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认真对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同步组织稽查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