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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单位: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统计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关于开展二〇一〇年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安排》(统培院字〔2010〕1号),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10〕26号文),为进一步更新统计从业人员的知识体系,提高其统计业务与调查分析能力,现就开展2010年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在岗统计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志于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重点是2008年度及以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参加培训学员可在以下两门培训课程中选择一门作为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一)新《统计法》解读课程。 (二)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包括:《调查报告写作》、《调查分析基本技能》、《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实务》。 三、培训方式和结业考试 培训形式以面授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每门课程面授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结业考试为开卷笔试。按省统计局下发的试题和要求组织考试,结业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将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统一记录在《统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记录”栏内。参加初级调查分析师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者,除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还可申请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与教育部考试中心联合颁发的《初级调查分析师证书》。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10年10月-11月。 五、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从即日起开始报名,2010年10月25日截止。为了便于学员报名培训,提高工作效率,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学员登录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深圳分院网站(www.sztjpx.com)进行报名培训。 (二)提交材料 1、《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附表1)一式一份(a4规格); 2、《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培训收费 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依据和标准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及粤价函〔1999〕184号、深物价〔2000〕1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七、相关要求 各区统计局,光明、坪山新区统计机构要加强宣传发动,认真做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妥善安排参训学员的作训时间。参训学员要积极、认真参加学习,按规定完成培训课程,通过结业考试。培训机构要切实保证培训的质量,注重实效,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乱收费、不多收费等行为。 附表: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 深圳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编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贴 相 片

(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

(2.7×3.7cm)

 

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

 年 月

文化程度 

 

统计从业

资格证号

 

选择培训

课程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电话:

手机:

单位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现从事何种

专 业 统 计

 

职务或职称

 

是否专

职统计

是 否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年 月 日

考核登记

 

 

 登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一式一份,由申请人用蓝(或黑)色墨水笔填写。 2、申请日期和编号由受理机关在受理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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