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交通委员会: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9月23日起,虎门渡口过渡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虎门渡口过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费〔2009〕9号)执行,继续执行该临时性收费标准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请加快开展虎门渡口过渡费正式标准制定的前期工作,并按程序报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季度末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广州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