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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10]9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调整保健品化妆品收费项目的函》(粤食药监财函〔2010〕9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编办《关于增加省药品检验所保健品、化妆品检验任务等问题的函》(粤机编办〔2008〕343号)已将化妆品检验任务划由省药检所负责,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4号)有关规定,同意经你局认定的药检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检验业务时按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64号)规定的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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