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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顺德区公共自行车保证金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关于顺德区公共自行车服务收取保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顺规〔2010〕148号)悉。根据我局《广东省保证金和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粤价〔2003〕286号)等规定,现复如下: 一、为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有序运作,同意你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运营者向使用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的用户收取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由你局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二、其他有关规定按粤价〔2003〕286号文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保证金),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取标准等,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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