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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0年第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三)有附一所列废船拆解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五)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八)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所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 (九)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7.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十)加工利用企业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船,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拆解废船的设施、设备、场地、能力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如生产设备型号和规格、数量以及有关合理可信的说明和计算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及进口废船拆解处理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利用企业自行进口的,应当提供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原件。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所进口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 (2)有关进口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 (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载明的加工利用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加工利用企业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获得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经评定达到《绿色拆船通用规范》(wb/t 1022-2005)要求等相关认证文件,可作为辅助证明材料。 (二)当年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船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附一: 进口废船拆解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考核指标

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方法要点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原因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加工利用场所

面 积

1.1 厂区面积(陆上部分)不低于3万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选 址

1.2废船拆船场地应设在具备口岸查验条件的对外开放口岸范围内,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区域。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现场检查。

     

功能分区

1.3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至少分为基本拆解区、二次拆解区、原料贮存区(库)、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区以及办公和应急设施区。基本拆解区要将主要危险废物去除;二次拆解区主要是将大块或者大部件进一步拆解。

现场检查。

     

1.加工利用场所

功能分区

1.4 拆解区地面全部采取防渗漏、防泄漏措施,满足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周边环境污染的要求,其中含油部件堆放和拆解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处理。拆解区总体硬化率不低于拆解区面积的30%。

查看厂区生产用地面的施工及监理报告;现场检查。

     

环境保护标识

1.5 在厂区拆解场地、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保护敏感场所设立醒目的环境保护警告警示标牌。

现场检查。

     

2. 加工利用设施设备

拆解方式

2.1 建有拆解船坞或者拆解码头,或者其他更先进的拆船设施。禁止冲滩拆解,不得采用简易船坞拆解。

现场检查。

     

2.2 船底部拆解、切割活动在船坞、浅滩或地面上进行,不得在水体上进行。

现场检查。

     

拆解能力

2.3 年拆解废船能力3万轻吨以上。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设施设备

2.4 具有与拆解能力相适应的系泊设备,大型起吊和卷扬设备,拆解、切割、装卸设备及运输设备。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2.5 切割设备尽可能使用高能混合气体或者石油气替代电石乙炔发生装置。采用电石乙炔气切割工艺的,应使用瓶装乙炔气,不得使用电石产生乙炔气。

现场检查是否有相关装置,是否存在堆存电石渣现象。

     

2.6 厂区内配备与电脑联网的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产品、残余废物等进出。

现场检查。

     

2.7 防爆、测氧的测量仪器各不少于1台,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不少于1台。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水污染防治

3.1 拆解场地有雨水、污水、油污收集设施或者设备,例如围堰、排水管道等,能够收集雨水、废油、舱底油污泥、油污水、压舱废水、场地废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现场检查。

     

3.2具有与拆解能力相适应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或者按规定将废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如果独立排污,生产和生活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废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的海域。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3 有废油贮存和处理设施,能够贮存、净化处理废油、油污泥和油污水,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拆船作业流程中,应在拆船前将废油用专用设备抽走,不得向水体倾倒、泄漏。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4 拆解区水域应设立防止油污染扩散的油围栏或者其他有效方法,非作业期间有相应的物资储备。

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水污染防治

3.5 对废船的清油清污作业由具备在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残余油类清除作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专业队伍进行。

查看委托合同、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清油清污作业记录等。

     

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

3.6 废船进口时附有出口方提供的污染物质清单,载明废船所携带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位置,清单作为经营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查看经营记录簿、每艘进口废船的污染物质清单。

     

3.7有符合标准的,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拆解产生的残余废物、危险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3.8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容器、包装袋等有标识标签,标明废物种类、数量、危害特性、处置要求、联系方式。其中,石棉及玻璃纤维废物应双层密封包装;废船制冷设备中的制冷剂拆解前先将氟里昂等制冷剂抽走,贮存在专门容器中。

现场检查。

     

3.9 拆解产生的废油、油泥渣、废油漆、废石棉及玻璃纤维、废电池、废含汞灯管、消耗臭氧层物质、含多氯联苯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记录清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土法焚烧。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没有擅自处理处置现象。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当记入经营记录,去向清楚。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没有联单不齐全、弄虚作假或者非法转移等行为。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

3.10 装卸、拆解场地有洒水降尘措施。颗粒物和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gb 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11 没有露天焚烧任何可燃拆解物或者废物现象。

现场检查。

     

3.12 拆解油箱、油罐、油管等应预先排空剩油、残油和油气,进行测爆,防止拆解爆炸产生空气污染。

现场检查。

     

3.13 热切割船体时适当配合喷水操作。

现场检查。

     

噪声污染防治

3.14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环境应急

3.15 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油污扩散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放射性物品存储铅箱等,总数不少于50套。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其 他

3.16 建有满足石棉拆解操作工人使用的专用淋浴室。

现场检查。

     

3.17 拆解工人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石棉拆解工人必须配备呼吸面罩、防护服、手套、橡胶靴等。

现场检查。

     

3.18 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水体岸坡整洁。厂区周边土壤、底泥环境质量监测达标,没有污水积存或漫流现象,没有拆船废物丢弃现象。拆解水域环境质量监测达标,没有漂浮废油或者固体废物,没有倾倒、泄漏、抛投拆船污水、废油、废物现象。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

其 他

3.19 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的要求。

查看经营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口检验检疫记录。

     

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月日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现场考核后应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2.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3.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 4.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附二: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 (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1 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废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废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废水:合格 不合格其他

废气:合格 不合格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控制项目

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 否

将拆解废船所获得的废钢铁销售或者提供给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

是 否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公章):

 

日 期:

 

经办人: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来料加工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来料加工特许经营证件)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附一: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方法要点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原因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加工利用场所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中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少于200米。

加工利用场地:指将废光盘破碎料加工成塑料片或颗粒等塑料原料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以及其他与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活动无关区域。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1.2 有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符合相应的建筑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车间,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功能的简易厂棚。

现场检查。

     

1.3 加工利用场地临近口岸,其中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企业厂界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

     

1.4 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化处理。

现场检查。

     

1.加工利用场所

1.5 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现场检查。

     

1.6 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1个月。

查看录像记录;现场检查。

     

2.加工利用设备

2.1 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能力不低于每年1万吨。

采用湿法工艺的,具有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自动进料、破碎、清洗、加热蒸煮、溶剂降解、脱镀、造粒等设备。

采用干法工艺的,具有加工利用废光盘的自动进料、破碎、研磨、清洗、干燥、造粒等设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检查。

     

2.2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3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利用能力核定或者当场实验核定)。

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2.3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的设备。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2.4 厂区内配备与电脑联网的有量程2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废物、产品、残余废物等进出。

现场检查。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包含对加工利用废光盘或者含有金属层塑料等需要退镀工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内容。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1 厂区具有雨污分流、收集设施或者设备,能够收集雨水、场地生产污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现场检查。

     

3.2 加工利用废光盘的项目已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且年度水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所在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查看污染物总量控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记录等。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3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具有酸碱度中和及重金属离子处理措施。每日每吨废光盘破碎料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般不低于5吨。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但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具备重金属处理能力的,利用企业应当自行配套相关处理设施。

污水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ph、色度、悬浮物、cod、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重金属类(总铝、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铅、总镍、总银、总铜、总锌、总锰等)指标,其中总铝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4 加热用燃煤锅炉必须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ⅱ时段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造粒设备必须配套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有分选(拣)、破碎、研磨工艺的,必须安装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废气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so2、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重金属类(铅、汞、镍等)指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5 有符合标准的,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残余废物、危险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3.6 废酸液、碱液、有机溶剂尽量循环使用,不可利用的残余废塑料、废弃过滤网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7 废光盘清洗退镀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污泥及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8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3.9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油污扩散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3.10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的要求。未发现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存在不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2007)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现象。

查看经营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口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查。

     

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年月日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现场考核后应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2.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3.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位于圈区管理区内的企业,使用所在圈区管理区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有关项目可判定为合格。 4.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附二: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  (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1 企业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污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污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污水: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废气: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项目

总量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 否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公章):

 

日 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污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污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三: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定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pet饮料瓶砖” 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的下列企业: 1.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 2.从事再生pet片生产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3.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不少于3万吨再生pet片年生产能力且已在2009年取得过不少于1万吨“pet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自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八)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3.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4.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须按照进口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申请程序提交《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可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http://ncswm.mep.gov.cn下载),并附证明材料,包括: (一)当年首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加工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2.加工利用企业有关证明其加工利用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证明材料,并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附一)。 委托其他单位对污水处理污泥及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所产生的残余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加工利用企业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文本。 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进口口岸、进口时间、进口数量或者重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的数量、时间和产品的最终流向;所产生的残余废物的最终流向等,并有经办人签字记录。有关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特征污染物应当至少每季度监测一次。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5.加工利用企业有相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鉴定证书的复印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6.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近两年内监督管理等情况的意见(见附二)。 8.有关上次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材料。包括进口废物数量,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情况和污染防治情况,产品销售去向,以及进口付款付汇证明、购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加盖银行章的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的汇总清单等。 9.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二)当年已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基本使用完毕,再次申请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的,提交前款第1、6、7、8、9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以上全部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附一: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附二: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附一: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试行)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方法要点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原因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加工利用场所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中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少于200米。

加工利用场地:指将废塑料加工成为塑料片或者颗粒等塑料原料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或者其他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无关的区域。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1.2 有不小于5000平方米(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符合相应的建筑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车间,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功能的简易厂棚。

现场检查。

     

1.3 加工利用场地临近口岸,其中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外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厂界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

     

1.加工利用场所

1.4 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化处理。

现场检查。

     

1.5 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现场检查。

     

1.6 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1个月。

查看录像记录;现场检查。

     

2.加工利用设备

2.1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2万吨,具有加工废pet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选(分选机能分选不同材质、不同颜色的瓶)、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其中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的不少于2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的不少于1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6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2.2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3万吨,具有加工废pet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选(分选机能分选不同材质、不同颜色的瓶)、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其中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的不少于1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8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2.3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的设备。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2.4 厂区内配备与电脑联网的有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废物、产品、残余废物等进出。

现场检查。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包含对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或者瓶片处理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内容。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1 厂区具有雨污分离和收集系统,能够收集雨水、场地生产污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现场检查。

     

3.2 加工利用废pet的项目已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且年度水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所在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查看污染物总量控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记录等。

     

3.3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或者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每日每吨废pet饮料瓶砖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般应不低于5吨。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并安装ph、cod、悬浮物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污水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ph、色度、悬浮物、cod、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4 加热用燃煤锅炉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ⅱ时段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分选(拣)破碎车间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喷丝板在真空锻烧炉中处理产生的废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表2的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so2、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5 有符合标准的,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残余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3.6 不可利用的残余废塑料、废弃过滤网、污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7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置。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8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3.9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油污扩散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3.10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的要求。未发现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存在不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2007)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现象。

查看经营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口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查。

     

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年月日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现场考核后应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2.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3.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位于圈区管理区内的企业,使用所在圈区管理区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有关项目可判定为合格。 4.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附二: 环境保护厅(局)关于(填写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情况的意见

1 企业基本信息

法人代码

 

利用设施地址

 

2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类别

 

3 污水排水去向

 

4 受纳水体名称

 

5 受纳水体规划功能类别

 

6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污水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废气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噪声治理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正常 不正常

其他 

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8 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接受危险废物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许可证号:

9 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污水: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废气: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

总量控制项目

总量控制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

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cod

     

so2

     

其他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1近两年内是否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是 否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是 否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是 否

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是 否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

11.2近一年内是否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是 否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所产生的残余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是 否

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如实申报;

  是 否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12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单位(公章):

 

日 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按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企业法人代码由八位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利用设施地址按照企业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设施的实际地址填写,有多个利用设施且地址不同的,要每个地址填写一张表。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准。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一类、二类或者三类。 3.污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管网。 4.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5.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请按上述规定分别填写地表水ⅰ~ⅴ类或海水一~四类。 6.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多个设施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污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排污口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者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污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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