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兆麟小学校延续收费标准的函》(哈教财函〔2010〕15号)收悉。鉴于市物价局(哈价函〔2009〕53号)文件试行期已满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黑价联字〔2006〕32号)文件精神,现就哈尔滨市兆麟小学校向外国来华就读学生收取学费标准等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学校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到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一个月申报。 此复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