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要求,推进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转变后的全面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指示精神,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行职能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建设 1、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镇(街)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区(市)司法局和镇(街)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是区(市)司法局在镇(街)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3、司法所由3-5人组成,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专编专用,其级别与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等同。司法所名称为××区(市)司法局××(所在镇街)司法所。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团)员的司法所必须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组织生活,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二)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所长实行任命制,职务任免、调动由区(市)司法局组织考核后,按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人员的调动、录用须经区(市)司法局考核同意,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外,还须通过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3、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4、司法所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5、要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司法部《关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培训纲要》(司发通[2003]63号),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 (三)业务建设 1、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①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②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③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⑤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⑥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⑦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3、要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觉加强与其承担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文件立卷归档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4、规范司法所内部各项规程,按要求统一制定上墙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业务范围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各项业务档案,其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卷宗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入档归卷。(司法所上墙制度见附件) (四)基础建设 1、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按司法部规定,镇(街)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设立所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调解室、微机打字室(档案室)等。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将司法所业务用房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争取政府支持,逐步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不足的问题。 2、司法所要有统一的标识和印章,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印章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刻制,由区县(市)司法局统一制作,报市局登记备案。 3、司法所设有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室、“12348”值班室、档案室;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档案橱及常用的法律法规书籍;开通内外网络,配齐电话、微机、传真机和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配有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音像器材,以及摩托车、汽车等必要的交通工具,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4、认真抓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四、加强指导管理,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改革和发展。各区(市)司法局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司法所解决建设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思想,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关心爱护基层同志,认真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司法所建设工作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