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章程
【颁发部门】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发改社会〔2010〕1249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琼委办〔2010〕6号)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海南省旅游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旅规委)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进行审核。
第三条 旅规委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坚持国际标准、打造精品,强岛富民、普惠民生,生态优先、保护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规划引导、扎实推进,统筹协调、全面发展的建设发展原则,确保全省重点旅游规划、重大旅游项目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依法、规范、有序实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全省旅游产业科学发展。
第四条 旅规委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协调推进、务实高效、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旅规委主要职责
第五条 旅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查旅游规划和重大旅游项目规划;
1.审查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上报的旅游相关规划;
2.审查《若干意见》和《规划纲要》确定的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开发规划,22个特色旅游小镇的旅游开发规划,以及其它重点旅游开发区的开发规划;
3.审查全省与旅游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规划;
4.审查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含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5.审查主题公园项目规划和高尔夫球场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检查各项旅游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项目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
(三)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的规划编制、论证和衔接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纳入全省统一旅游规划管理。
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是指《规划纲要》确定的17个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以及其它需要纳入省级规划管理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纳入省级规划管理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开发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提出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是指对全省旅游产业布局、旅游产品开发具有重要影响的旅游项目;开发用地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额10亿元以上,关联带动性强、对当地旅游发展影响较大的旅游景区(点)(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度假设施、各类旅游主题公园和重大旅游文化体育项目。
重要旅游资源是指《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gb/t 18972-2003)确定的五级、四级、三级优良级旅游资源。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七条 旅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为省政府省长,副主任为分管旅游规划工作的副省长。旅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旅规委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局、省农垦总局、省法制办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省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旅规委成员可按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旅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旅规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委。
旅规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旅规委主任提名,旅规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也可从省内外公开招聘、选调。办公室内设项目审查组、规划审查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十一条 旅规委应当聘请省内外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咨询专家由国内外知名经济、旅游、文化、园林、规划、海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士担任。咨询专家受旅规委委托,对旅游规划和旅游项目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参与咨询、评议的专家每次不得少于3人。
第四章 旅规委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旅规委成员全体会议。由旅规委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
负责审议、审查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项目以及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到会成员必须达到旅规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旅规委全体会议。
旅规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意后,可授权他人代理参加。
第十三条 旅规委主任会议。旅规委主任可以召集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和单位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负责研究、审查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项目以及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有关事项,研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旅规委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按照规划审查规则,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答复意见。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旅游规划,旅游规划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重大旅游规划审查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重大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申报主体为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规划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的总体规划;
(二)跨市县的旅游区域总体规划;
(三)重点旅游专项规划和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四)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审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项目主开发商资质;
2.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开发模式、用地规模、工程进度计划;
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就业安排;
4.市县政府和项目主开发商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第十七条 旅规委及其办公室审议审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向旅规委办公室提出规划或建设项目审查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
(二)旅规委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其向相关部门咨询;
(三)旅规委办公室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申报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旅规委办公室要及时协调组织;
(四)旅规委主任会议进行初审;
(五)旅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旅规委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对有关议题审议后需要形成决议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旅规委全体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纪要由旅规委办公室整理后报旅规委副主任审核、主任审签。
旅规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和度假区、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要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拟文呈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改革、旅游、国土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需要上报领导小组审定的重大旅游规划,经旅规委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先行与相关投资商或承建商签订开发建设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条 旅规委办公室负责旅规委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资料的管理、信息发布、存档工作。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旅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划和项目,旅规委办公室可发布新闻公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如本章程需要修改,修改案应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旅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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