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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


【颁发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和其他公文办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因故意、过失而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公文办理有关规章制度,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所形成的公文或代拟的文稿存在严重差错,对政府决策和行政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其他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责任处理分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处理: 1.非请示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2.多头主送的; 3.重要词句、数据、名称有差错的; 4.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应会商未会商或未充分会商、对分歧未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负面影响的; 6.属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又非重大敏感事项,应由本部门(单位)独立依法决策实施却向市政府请示的; 7.单位负责人未签报、未加盖印章的; 8.格式错误,编排印制粗糙的; 9.一般文件字数明显超限的; 10.其他应作退文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处理: 1.所请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或请示事项依据的法律、政策属于已停止执行的; 2.所请示事项涉及人财物、工程招标投标、国有资源资产未征求归口管理部门意见,直接呈送有关市领导审签执行的; 3.办文时间超过市政府规定时限(五天办文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4.隐瞒事实真相向市政府请示,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规范性文件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程序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被市政府领导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文、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上书面检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所请示事项涉及人财物、工程招标投标、国有资源资产未请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呈送有关市领导审签,造成工作延误或严重影响的; 2.所请示事项违背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被退文后,仍继续办理的; 3.隐瞒事实真相向市政府请示,造成严重后果的; 4.办文时间超过市政府规定时限(五天办文制),造成严重影响的; 5.被征求意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不认真负责提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 6.规范性文件未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程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产生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第四条内容的督查落实,并将统计结果年底送市目标办。 第六条 本办法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眉山市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办理工作责任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长公开电话(包括市长电子邮箱,下同)、市长信箱办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中存在过错需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工作的,以及故意、过失而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等处理,并扣责任单位目标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不办的; (三)承办不力,能解决未解决,导致群众重复反映的; (四)办理结果与交办问题内容不符、答非所问,致使问题未有效处理的; (五)简单化办理,避重就轻,未涵盖交办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将办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但未及时回复的; (七)特殊紧急问题,需要立即办理,未及时处理的; (八)市领导明确交办,相关单位未及时正确办理的。 第六条 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五条所列情形,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情况进行督查和统计,并将各责任单位承办结果年终汇总后送市目标办。 第七条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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