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划转项目的落实,规范划转项目资金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你区县加强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抄送我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关于计划生育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划转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明确计划生育事业划转区县事项支出责任,做好市、区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政策明确、标准清晰及区县管理更有效率的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项目及资金划转区县,进一步调动市级“宏观调控”和区县“自主发展”两个积极性,促进划转事项事权、责任、财力相统一,增强区县统筹发展能力,落实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范项目划转后市与区县财政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效能,切实落实区县功能定位,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专项转移支付下划区县后,相应的事权、支出责任同时划转。区县应发挥积极性,增强统筹发展能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协调发展。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关系,划转的计划生育事项资金使用方向不变,各区县围绕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口计生委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落实好相应工作。
坚持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划转事项管理,认真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划转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的原则。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优化公共财政投资结构,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规范划转资金预算管理,全面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严格预算约束机制。增强划转资金管理透明度,主动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以及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负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划转工作,加强对划转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区县财政部门依法安排资金,加强指导、协调完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人口计生委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宏观调控、政策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加强年中的项目进度检查与年底的绩效考核,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资金、落实项目等工作。根据划转事项的性质、类型、特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各项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划转事项按时保质完成,落实体制完善所调整事项的各项改革与调标政策,促进计划生育事业有序发展。
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划转事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列支科目,全额列入本级预算,体现预算完整性,不得抵减本级政府应投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依法增长。
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划转事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和决算编制,并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划转资金的测算依据及标准
市划转区县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计划生育宣传费、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三项资金。
计划生育宣传费补助根据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各区县常驻人口数,按人均1.5元核定。
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补助按照各区县户籍总户数计算,城区按照每100户配1名宣传员,远郊区县按照每50户配1名宣传员(朝阳、海淀、丰台区农业人口参照远郊区县标准配备),每人每年200元核定。具体人员由各区县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北京市居村计划生育宣传员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补贴根据各区县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人数,按每人每年4000元核定。具体人员由各区县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农委合发的《关于加强北京市村级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第六条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与监督
区县财政局、人口计生委要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将下划事项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各项相关发展规划和标准等,对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市人口计生委对各区县的综合评价分别计入该区县“落实划转事项支出责任综合评价指标”,指标纳入市委组织部对区县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意见,提出转移支付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对违反规定挪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按职责进行解释。各区县可按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