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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7号)


景德镇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要求撤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的请示》收悉。鉴于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在企业改制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司律师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

该部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所属律师执业许可证书请于3月30日前上交省厅律师工作处;印章由你局律师工作科保管。自即日起不得以该部的名义执业。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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