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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报表扬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人事[2010]3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全国水利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围绕新时期水利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落实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水利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水利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印发水利部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事[2010]16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在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和名额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 先进集体: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二)通报表扬的名额 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8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通报表扬的范围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范围 水利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单位,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单位,从事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宣贯培训、组织实施等的单位或部门;从事水利认证活动的单位或部门,通过认证的水利单位或有关质检机构实验室;开展水利计量检定、授权、培训等参与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的有关单位;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水利行业质检机构实验室,经过注册登记的qc小组,以及有关事业(中介)单位。 (二)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推选范围 从事水利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认证认可有关评审(审核、检查)、技术与管理工作,计量、质量工作的职工。 三、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水利技术监督领域取得明显成果,对推动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2、全体员工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意识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编写水利技术标准、开展水利认证认可、计量工作或qc小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3、承担2项以上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认真按照计划或合同进度组织开展水利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及管理咨询工作。 4、承担编制的标准章节结构合理,条文准确严谨,文字表述规范。标准的技术水平高,内容准确,可操作性强,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5、在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按照工作计划,认真规范地组织实施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在评审(审核、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思想素质好,自律意识强,业务能力精,认证质量高,机构信誉好,为被认证单位提供了有效服务。 7、有健全的认证或qc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机制和能力,较高水平的检测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效益。未发生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无客户投诉。 (二)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勤奋务实,公正廉洁。 2、热爱水利标准化工作,熟练掌握计量认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有关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业绩突出。 3、从事水利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编写技术标准、宣贯辅导教材1本以上,工作质量高,信誉好。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组织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主编的水利技术标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财务效益,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组织、参加过5次及以上水利技术标准宣传培训、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内部评审,计量检定,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月、qc小组活动,业绩突出。 5、有担任评审组长工作的能力和经历,组织、参加过5次以上水利认证认可有关评审工作。有良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良好。 四、评选推荐的原则和要求 (一)严格履行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省级水利部门或部直属单位汇总后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上不参加推荐,处级干部比例从严控制。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2)、《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请各单位将推荐表等推荐材料与2010年10月8日前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综合与质量监督处。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水利部在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联系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系人:胡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电话:(010)63202311、 传真:(010)63202822、 邮箱:humeng@mwr.gov.cn

2010年9月26日
附件1、 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申报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

先进集体(个)

先进个人(人)

1

北京市水务局

1

1

2

天津市水务局

1

1

3

河北省水利厅

1

1

4

山西省水利厅

1

1

5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1

6

辽宁省水利厅

1

1

7

吉林省水利厅

 

1

8

黑龙江省水利厅

1

1

9

上海市水务局

1

1

10

江苏省水利厅

1

1

11

浙江省水利厅

1

1

12

安徽省水利厅

1

1

13

福建省水利厅

1

1

14

江西省水利厅

1

1

15

山东省水利厅

1

1

16

河南省水利厅

 

1

17

湖南省水利厅

1

1

18

湖北省水利厅

 

1

19

广东省水利厅

1

1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1

1

21

海南省水务厅

 

1

22

重庆市水利局

1

1

23

四川省水利厅

1

1

24

贵州省水利厅

 

1

25

云南省水利厅

1

1

26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1

1

27

陕西省水利厅

1

1

28

甘肃省水利厅

1

1

29

青海省水利厅

 

1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1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1

1

32

深圳市水务局

 

1

33

大连市水务局

 

1

34

青岛市水务局

 

1

35

宁波市水务局

 

1

36

厦门市水务局

 

1

3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1

38

长江水利委员会

2

3

39

黄河水利委员会

2

3

40

淮河水利委员会

1

2

41

海河水利委员会

 

3

42

珠江水利委员会

1

2

43

松辽水利委员会

1

2

44

太湖流域管理局

 

3

45

综合局

2

3

46

水文局

1

3

47

水规总院

2

3

48

水科院

2

3

49

发展研究中心

 

1

50

灌排中心

 

2

51

水利水电出版社

 

2

52

水利学会

1

2

53

南科院

2

3

54

其他单位

 

3

合计

40

80

附件2: 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集体名称

 

集体性质

 

负责人姓名

 

职务

 

集体级别

 

职工人数

 

主要

先进

事迹

 

所在

单位

意见

 

省级水利部门

或部直属单位

审核意见

 

附件3: 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

 

学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主要

先进

事迹

 

所在

单位

意见

 

省级水利部门

或部直属单位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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