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