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