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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待交费收费站与网内最远站点间收费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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