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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食品中违反国家规定添加药物成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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