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献血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献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