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