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