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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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