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 当前,我省义务教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全省所有县(市、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任务后,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水平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义务教育的重要工作。由于受就业形势和新的“读书无用论”等错误认识的影响,我省部分农村初中存在学生提前离校和辍学等现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普及水平总体不高,学生辍学现象更为突出,控辍保学任务十分艰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控辍保学是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就学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长期性重要工作,也是国家“两基”检查的重要内容。辍学率的高低是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控辍保学工作,将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少年儿童不因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辍学,确保本地区入学率、巩固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不断提高,力争使每位适龄少年儿童都能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各地要采取设立控辍保学宣传月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法律讲座、家长会议、相关课堂教学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义务教育的概念和意义,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法律责任,中小学学生辍学的危害,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处罚规定等,增强各级干部、广大群众、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意识,明确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在全社会形成控辍保学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完善制度,保障工作实施 一是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控辍保学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度,逐级分解控辍保学目标任务,实行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二是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各地要依法保证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及属于本学区内的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新生入学通知要提前送达给学生家长,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及时建档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积极推行学籍管理信息化。各学校对学生转出转入等流动情况要登记造册,详细核实和记录相关情况,做到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等情况清楚,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有案可查,严禁弄虚作假。 三是完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由学校如实填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加盖公章,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委托学校签发。加强对义务教育证书的管理,严格补发手续。 四是建立辍学学生报告和动员复学制度。学校每学期初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书面报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责令其入学。在上学期间,学生无正当理由一周内不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并配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动员返校工作,对经多次说服教育仍不返校的学生,由乡镇政府向辍学学生家长发出《敦促入学通知书》,要求辍学学生限期返校。 五是建立班主任、任课教师控辍责任制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经常进行家访,对已辍学或有辍学意向的学生,要及时了解情况,向学校报告,并采取措施,耐心说服学生家长,动员学生复学。 六是完善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农村寄宿学生住宿费,加大对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力度,杜绝学校乱收费行为。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等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问题。对因家庭贫困难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采取进一步助学措施。 三、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要责任在各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学生家长负有共同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相关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控辍保学的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推动制度建设,分解细化责任,提供必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防止因上学不便造成学生辍学。要坚决禁止组织初三学生提前分流。要与有关部门合作,推动落实用人单位不准招收童工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人员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是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必须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要公平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及各种名目的辅导班,不得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队。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注重因材施教,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禁把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保证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是广大教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切实加强对“学困生”的教育和辅导,通过个别辅导、建立帮学对子等形式,帮助其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解决厌学情绪。不得歧视“学困生”,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准“学困生”参加毕业考试和中考。 四是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家长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 学生家长对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利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接触相对较多、影响较大等有利条件,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动员学生家长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并保证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督促学生家长不得以家庭困难为由擅自中断子女学业,更不得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或经商。 四、加强监督,实施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定期公布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辍学率连续三年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县(市、区)或乡镇的“普九”称号。要在当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对因工作失职未能完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和控辍保学指标的,无法定事由拒绝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准毕业生参加毕业考试的,因办学思想不端正造成学生辍学的,对本校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解决措施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辍学的,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辍学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