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的实施意见
(延州政办发〔2008〕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解决我州林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改善林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新林区建设步伐,经州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州林区住房保障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建设和谐延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大力实施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切实改善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努力把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作为惠及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利用6年时间,全州完成拆迁面积51万平方米。2008年至2012年,每年拆迁10万平方米,2013年全部完成收尾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1万平方米,建制镇拆迁面积每年不低于0.5万平方米。
三、保障范围
通过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对全州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林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保障对象为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林区棚户区是指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林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集中连片区域,即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配套或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地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连片区域。
林区廉租住房是指当地政府为照顾有城镇户口的林区最低收入家庭,向其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7〕20号)执行。
林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能够适应林区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林区集资建房是指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政府批准,林业企业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的住房,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区住房困难家庭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家庭。林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即林区低保户。林区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密切协调的原则。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与当地政府、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坚持以实行市场化运作为主。
(四)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妥善解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安置问题。
(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要符合本县(市)总体规划,并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的保护。
五、建设标准
(一)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县(市)林业管理部门自行确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新建住房的配套设施要齐全,满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
六、资金来源
林区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为主、当地政府政策扶持、林业企业支持、争取国家配套资金等方式解决。林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林区集资建房资金采取以林业职工自筹为主、当地政府政策支持、林业企业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林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解决。
七、优惠政策
(一)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均以划拨的方式供应。属于林业用地的,要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其他用于市场开发的国有土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
(二)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原则上免缴国家基金和州及县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棚户区改造参照省、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多种形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照原面积部分实行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林区最低收入家庭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林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回迁安置房均为有限产权,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五)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酌情按基准利率或下浮利率给予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
八、组织实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计划。由县市规划部门牵头、林业部门出资,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林区住房保障改造规划和计划,报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订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依法组织拆迁。认真执行《物权法》和其他拆迁相关规定,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格落实“八公开”(公开拆迁安置政策、项目审批程序和拆迁范围、流程、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资格、房屋评估结果、拆迁补偿总金额、低保户及无籍房认定情况、回迁楼户型及室内装修材料等),取信于民,确保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做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三)加强建设监管。各县(市)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林区住房保障改造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建立并实施“一票制”(对工程质量、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建筑设计实行一票否决)、“三到位”(职能部门指导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企业落实制度标准、人员配备到位)、“两负责两追究”(质监终身负责制,设计终身负责制;检测结果追究制,工程监理追究制)等制度。要选用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设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州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住宅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初期可以由林业或房产部门进行组织,社区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具体实施。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低保户的正常生活和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进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取经营性用房,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由当地林业部门或房产部门代管,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
九、组织机构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由林业、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税务、银行、电力、公安、法院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州林区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林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管局,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指导监督、考核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制订解决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帮扶机制,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州林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与所属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签订林区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林业部门做好编制棚改规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科研报告评估论证、立项审批、争取国家和省保障资金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助林业部门筹集住房保障建设资金。民政部门负责林区低保户核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建设推进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税务、银行、电力等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法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及时强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