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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企业党委:

现将《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附:
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
党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中组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意见,结合省政府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群体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系统流动党员是指:党员到企业以外地方执行公务、务工、经商、居住等,离开原企业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或无法及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工作原因等流入到企业3个月以上、未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三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加强对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流动党员群体特点,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五条 加强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的管理的目标是: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国资委系统企业流动党员纳入到企业党组织的正常管理,实现对企业流动党员的全面覆盖、全程管理、跟踪教育,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离退休(内退)党员中流动党员多、流动性大,是企业流动党员的主体。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能转移到居住地社区的,应全部转入居住地社区;无法转出的,由企业管理。

第七条 企业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总支条件的,应专门成立离退休、退养党员党支部、党总支。企业设有离退休部门管理的,离退休(内退)党员由其专设的支部、总支管理;专设支部、总支书记应该由在职人员担任,以便加强与企业党委的联系,切实搞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内退)党员回原籍或随子女在外居住,或长期被外单位聘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聘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组织关系应转入聘用单位上级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视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离退休(内退)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就近参加居住地或聘用单位党支组织生活,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要指定专人与其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对企业离退休(内退)流动党员的教育主要应采取电话经常联系、定期寄发学习资料、通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征询对党组织工作意见等方式进行。流动党员回来后,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记录,面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反映的问题,提高履行党员权利义务的自觉性。

第三章 因公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条 长期流动在外流动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和勘探类企业以及在外设有经销、科研等办事机构的企业,要按照支部建在项目部、建在办事机构的要求,党员数量达到组建支部条件、在外工作半年以上的,成立党支部;在外工作半年以内的,成立临时党支部。应由项目部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教育管理事宜。党员人数在三人以下的,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在社区或邻近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流动作业企业党员分布广、流动频繁,为加强管理,在其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中可制作试行党员管理证制度。

1、党员在内部各单位流动,凭企业《党员管理证》接转组织关系或到新单位过组织生活。

2、项目部党组织及时接收持《党员管理证》党员,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并做好《党员管理证》登记填写工作。

3、各流动作业单位要定期对《党员管理证》实行情况加强核对与检查,并将其纳入项目部党组织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创新活动载体,强化教育手段,丰富教育内容,探索网络党建,提高流动党员教育成效。

第十三条 项目部和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培养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生产经营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入党。

第十四条 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鉴于人员流动频繁的实际情况,在下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可制作试行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制度。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由本人携带。入党积极分子在内部单位流动时,凭《入党积极分子管理证》继续接受新单位项目部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项目部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的保管和转递工作。同时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六条 因执行公务到外省市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当地就近参加所去企业、机构党组织的活动。到国外企业和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由所在企业党组织确定其联系方式,主要通过函讯、网络、电话等手段,了解党员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征询其对企业和党组织的意见,通报重要情况,进行工作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 国资委系统企业在外地设立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临时到这类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该企业的党组织活动。

第四章 待岗息工等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待岗、下岗、息工时间较长,流动党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应专门设立支部、总支对其进行集中管理。专设党组织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书记或副书记,专人负责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事宜。

第十九条 在办理内部待岗、息工、下岗或停薪留职手续的同时,视情况及时转移组织关系。暂时待岗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到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外出无固定地点、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专设党支部要与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其外情况并做简要记录,督促他们主动与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尽力帮助解决其家庭困难。停薪留职党员可将组织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条 对待岗息工流动党员的教育应采取寄发资料、通报企业党的工作的重大事项等方式进行。企业党组织要高度关注其二次就业和生活情况,寓教育管理于关心、服务之中,加强就业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引导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其自谋职业和创业的能力和信心。

第五章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破产重组企业中,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占有较大比重。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其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关系转移,一般应转移到居住地社区,暂时无法转出的,由重组企业或存续企业党组织暂时托管,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待其工作单位或地点稳定后再转移组织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托管期间,企业党组织要搞好服务,使这部分党员能够享受党内政治待遇,并给予应有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杜绝一走了之、放任不管的情况出现。同时,要积极加强与社区等党员可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沟通协调,及时办理其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省、外地区流入国资委系统企业从事安装、施工、科研、学术交流、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流动党员,流入企业党组织对其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及时向企业党委组织部门申报外来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自然情况。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予查验备案并就近及时将其编入基层党支部,做好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流入企业、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动党员,只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流入企业党组织要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向流出地党组织及时反馈其在预备期的思想、工作表现。

第七章 流动党员党费



第二十八条 流动党员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按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组通字19943号文件)、《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党费交纳的数额,有工资收入的流动党员,每月以固定的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按中组部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商或办企业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待业和下岗失业的流动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1元。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后,可少交或免交。

第三十条 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第八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企业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 流动党员要定期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党支部请假。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或不交纳党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将按党的纪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党员出国(境),应事先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出国(境)后,离使馆较近的,参加使馆党组织的学习;离使馆较远的,要与企业党组织主动加强函讯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如期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出国(境)并办理长期定居的,即停止党籍,党的组织关系保存备查。

第九章 工作与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否落到实处的关键。企业基层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党支部自身建设,认真探索新时期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把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党支部(总支)书记应有政治素质高、党性观念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工作相对稳定的同志担任。

2、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出时,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向党委组织部申领盖有企业党委印章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对流出党员谈话提出有关要求后,由支部书记签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流入时,流入企业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3、坚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制度。党支部委员分工包干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每月联系一次。特别要注意了解外出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4、党支部要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学习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建设,用制度指导党内生活,规范党员行为。特别要针对不同类型流动党员的群体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适应性教育管理,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效果。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要加强流动党员的基础信息管理。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和管理联系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对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情况统计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六条 流动党员较多的企业,党委组织部门设立流动党员管理办事机构,对有关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管理和服务,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定兼职联络员,分工负责与各党支部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坚持定期走访慰问流动党员,设立流动党员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窗口,开通流动党员求助热线,为流动党员维护合法权益、参加就业培训、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各企业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并落实党委书记为主要责任人、党委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基层支部抓好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上水平。

第十章 评价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把流动党员的管理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检查评价办法中实施考核评价。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做的好的企业,考核评价中适当加分;对流动党员疏于管理或教育管理不力的企业,在党建检查评价中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并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在流动党员队伍中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并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和企业党委“双优一先”表彰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流动党员和支部名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归属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和领导班子由省政府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授权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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