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农牧机〔2008〕74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牧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
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的产品供应,规范供货管理,确保补贴机具质优价廉,维护和保障广大购机农民及农机服务组织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货企业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区域合理的原则,采取竞争筛选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财政厅专项补贴机具供货企业的筛选及管理。供货企业是指《甘肃省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内的机具生产企业及其指定供货企业。
第二章 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大中型农业机械的供货企业,登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营其它农业机械的供货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经营大中型农机具的,必须是连续从事农业机械经营3年以上,企业经营业绩较好,社会信誉高(如文明经营单位、银行评选的aa+以上企业、消协评定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
(二)具备专项补贴资金垫支能力;货源渠道畅通、稳定,供货及时高效。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够满足供货储备需要,管理规范。
(四)有批量经营国内名牌农机产品的经验。
(五)有售后“三包”服务人员3~5名以上,且经过代理企业或常规“三包”服务培训,取得资格证,或有较强技术能力和丰富维修经验;两年之内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六)没有债务纠纷,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七)手扶拖拉机和20马力(含20马力)以上拖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原则上生产企业委托的供货企业不能多于6家,并且区域分布合理。其它类农业机械可根据实际需求按区域进行委托。
(八)有遍布补贴专项实施地区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或有能力组建符合专项供货要求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依靠网络优势开展售后服务。有售后服务设备和服务手段,如服务车、零配件供应、紧急服务预案,能及时有效按售后服务条款和承诺,提供技术咨询和“三包”服务。
(九)能够按时向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报送相关报表及总结材料。
第五条 虚报资格条件、伪造证件或代理权的,取消企业参选资格。
第六条 从事农机购置补贴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参与国家补贴农机具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供货企业确定程序
第七条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一经确定,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即发布公告,向省内外农机经销企业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申报要求。
第八条 供货企业接受生产企业委托后,按本办法附件内容填写申请表,向省农机局提出申请,申报企业需缴纳一定数额专家评审费,并提供申请表注明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省农机局在接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重点评审申报企业的资质、业绩、“三包”服务人员资格、服务设备、手段、服务预案措施、服务网络构成、代理授权真伪、申报材料是否按公告要求全面、完整、真实等。
第十条 评审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同时与省农机局签订供货合同。供货企业应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30000元,其余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10000元。
第十一条 公示中对供货企业有异议的,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调整;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供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供货要求
第十二条 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农机局审批的产品、型号和范围组织供货,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十三条 供货企业供应的产品必须是当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补贴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同时,必须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供货企业按照产品售后“三包”服务和供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推诿、延误,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供货企业按照购机补贴协议要求,负责将机具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送货。同时,根据《甘肃省财政补贴机具供货验收制度》,配合当地农机部门对所供机具进行验收,及时答复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享受政策补贴的购机者持购机补贴协议,交纳扣除补贴资金的机具差价款提货,并在购机者验收产品无异议后出具符合要求的购机商业发票。
第十七条 年度供货起讫时限严格按照供货合同条款执行,逾期无效。供货结束后,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将有关单据报省农机局,结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供货企业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甘肃省财政补贴机具供货验收制度》和《甘肃省财政补贴产品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应急预案》,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或委托供货企业所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对供货企业组织货源、售后“三包”服务、执行程序、农民购机满意程度等进行调查,做出综合评价,作为年度供货企业考评依据。
第十九条 省农机局负责对供货企业的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当年供货企业有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当年合同供货”、“永久取消农机补贴产品供货资格”等处理。供货企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营和保证金损失;涉及司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能很好履行“三包”规定,不能及时为购机户提供服务引起农民不满的,给予通报批评;
(2)违反合同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调整补贴目录之内机型的,给予终止当年合同供货的处罚。
(3)不能按时认真报送省农机局要求的相关报表及材料的,给予取消补贴产品供货资格1年的处罚。
(4)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三包”规定,在农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擅自供应补贴目录之外产品的;串换机型,套取补贴资金的;超区域供货及其他严重违规的,给予永久取消农机补贴产品供货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年供货合同期结束后,省农机局汇集购机农民、专项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做出供货企业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若考评结果满意,则向企业全额退还保证金。对企业因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不到位等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者,要求企业做好善后处理;若用户仍然不满意,省农机局安排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保证金中出,并向企业出具收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供货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表: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供应商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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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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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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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 注册机关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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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经营范围 |
| 主要经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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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产品生产厂 授权的销售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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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销售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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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的售后服务网络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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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经营业绩 |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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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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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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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营业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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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总人数 | ||||||||||
仓储面积(m2) |
| 其中 | 经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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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车辆(辆) |
| 专业售后服务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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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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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 性别 |
| 文化程度 |
| 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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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不到位 而引发的用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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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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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 的备查证明 |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资格证; 3.近3年企业会计年度决算报表; 4.税务登记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专职售后服务人员聘用合同; 7.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 8.销售业绩证明; 9.资产负债表; 10.银行信用等级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