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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各县级以上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材料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上报各县级以上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材料的通知
(新档办字〔2008〕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对我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考评要求,全面反映我区十五以来档案事业发展取得的新成绩,现要求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县级以上行政区截至目前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上报。要求:每个县(市、区)写出本县(市、区)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档案局(馆)工作情况、全县(市、区)档案工作各个方面开展情况;各地、州、市档案局(馆)以此为依据,形成本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基本情况,要求内容全面,数据准确。请各地、州、市档案局(馆)将本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材料和所属各县级行政区档案事业发展情况材料收集齐全后,于2008年4月10日前一并上报自治区档案局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xj.daj888@163.com。
联 系 人:孙 辉
联系电话:0991-2615799(兼传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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