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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发[2010]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依法治区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具体实践。我区全面实施依法治区规划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我区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区,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区的全面实施。必须把依法治区工作放在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来展开,强化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手段创新体制机制、驾驭复杂局势、化解社会矛盾,真正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二) 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法治工作。要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能力,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调解企业的劳动关系、保护知识产权,依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从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转变到全面依法行政上来,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转变到全面发展上来,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加强依法治区工作是建设和谐内蒙古的客观需要。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在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妥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更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切实做到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解决问题,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 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要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做到调解组织全覆盖,调解工作无盲区,切实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确保矛盾不累积,纠纷不激化。当前要重点依法解决好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土地草牧场承包等领域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行全员、全程、全面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依法调解,彰显法制精神,维护法律权威。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嘎查村(居)、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着重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落实好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等实际问题。 (二) 积极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要努力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各领域、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的良好氛围。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延伸,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促进社区矫正规范运行。提高罪犯教育和改造质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大力整治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强化治安防范,扎实推进防控体系建设。 三、注重通过法治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发展 (一)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立法,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促进节能减排、推进“低碳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努力提高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强化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要坚持把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抓好执法办案作为服务发展的主要途径,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执法效果。要充分发挥预防、打击、审判、监督、保护等职能,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保障政府投资安全和民间投资合法权益,保护资源环境,调解经济和社会关系,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严格行政执法。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发展的规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 强化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介入国有企业、金融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和经济活动,广泛参与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民商事领域活动,组织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自治区重点企业、盟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聘请法律顾问。要把服务“三农三牧”放在突出位置,积极为深化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大力推进法治惠民工作 (一) 深入实施法治惠民工程。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让群众体验法治;广泛开展执法评议活动,让群众参与法治;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救助措施,让群众受惠于法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全面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嘎查)”、“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二)努力扩大法律服务惠民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中,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标准,确保每个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各盟市、旗县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巡回服务团,定期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按照权利保护优先顺序和需求迫切程度,将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惠民的覆盖面。 五、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 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全面开展“法治旗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我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 切实提高依法决策能力。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行政决策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统筹考虑发展和稳定问题,推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组织法律论证和审查,未经法律论证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违法决策、重大决策失误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健全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依法可以公开的决策事项,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三)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执法机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推进“阳光执法”和“透明执法”,根据部门、行业的性质和任务,规范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办法,全面推动部门、行业执法和管理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强化程序建设和程序意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正确把握自由裁量度,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继续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四)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确保相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流程。推行电子政务,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一)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贴近群众、创新形式、增强实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要深入开展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重点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要创新手段,向科技化、信息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要巩固和发展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守法和严格执法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带头人,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状况、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作为领导干部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 切实抓好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要加强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执法培训、学历教育、素质教育等形式,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体系。认真抓好农村牧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与农牧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城市社区以及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制宣传教育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 (四)丰富和发展法治文化。要构建多元化、广覆盖的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大力促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乡村文化等有机融合。建立创意新颖、特色鲜明、影响力大、实际效果好的法治文化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支持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不断丰富法治文化产品的形式,努力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法治文化氛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促进依法治区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依法治区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各项重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区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及时解决依法治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大、政协要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带头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义务,积极为依法治区工作献策出力。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依法治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健全完善依法治区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依法治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依法治区工作的评估体系和考核办法,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要把依法治区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实绩考核之中,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年度考试制度。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学法、懂法、用法情况,作为考察、任用和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实行司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健全完善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综合实施对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依法治区督查制度,成立由人大、政协领导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依法治区督查工作组,适时开展对依法治区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依法治区办事机构建设。依法治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依法治区办事机构,并加强工作力量。要形成依法治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依法治区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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