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原水价格的上调和生产用电价格的上涨,供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加。为保障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经公开听证并通过其它方式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 根据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号),淠史杭灌溉总渠水利工程供应我市用水价格由0.142元/立方米(均价)调整为0.232元/立方米。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原水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为0.34元/立方米(其中,滁河干渠管理分局0.02元/立方米),由董铺·大房郢水库管理处统一向取水单位收取,并与滁河干渠管理分局结算。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基本水价分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含14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16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31元/立方米。 第二级,水量基数夏季(6-9月)每户每月14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其它月份每户每月12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水量基数价格上调0.62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2.77元/立方米。 第三级,水量基数每户每月20立方米以上,水量基数价格上调1.64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3.79元/立方米。 (二)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的用户,供水价格上调0.3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2.45元/立方米。实行水表出户改造后,按阶梯式水价政策执行。 (三)二次供水价格不作调整,仍按原政策执行,加收1.05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要求,简化水价分类,将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特种用水5类中的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性服务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归并后的水价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3类。 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调整为1.705元/立方米(含0.05元/立方米价调基金)。其中,行政事业用水到户价格为2.6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到户价格2.65元/立方米,经营性服务用水到户价格为3.03元/立方米。 四、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基本水价上调2.00元/立方米,到户价格为9.00元/立方米。 五、其它相关政策调整 (一)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用水城市附加费并入基本水价,补偿供水成本;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价外费用仍按原来分类标准执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用水免费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月4立方米调整为每户每月5立方米,水表出户改造费用减半收取。 (三)供水企业未抄表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价格基础上扣减0.05元/立方米,用于补贴总表与户表之间的漏损,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与供水企业签定协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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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性质分类 |
基本水价 (含价调基金) |
到户价格 (含随水价征收费用) |
用水行业分类 |
随水价征收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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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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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阶梯式水价) |
1.49(第一级) |
2.31 |
居民住宅生活用水 |
0.76 |
0.06 |
0.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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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第二级) |
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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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第三级) |
3.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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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未实行阶梯式水价) |
1.63 |
2.45 |
居民住宅生活用水 福利院(敬老院)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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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
1.705 |
0.04 |
2.60 |
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医疗卫生单位用水 |
0.795 |
0.06 |
0.855 |
|
0.04 |
2.65 |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
0.845 |
0.06 |
0.9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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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3.03 |
经营服务类企业用水 |
1.215 |
0.06 |
1.2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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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
7.175 |
9.00 |
洗车、洗浴、娱乐业、工程施工用水 |
1.765 |
0.06 |
1.825 | |